外事文书的文体要求
使用外事文书首先要注意格式,不要用错。如外长和外交代表使用正式照会,不要用普通照会的格式,非外交代表机构使用对外函件,不要用照会格式等等。
人称要与文书格式相适应。正式照会、外交函件、电报均是以签署人的口气用第一人称写成。普通照会一般以单位名义用第三人称写成,称对方也用第三人称,一般不用“贵方”或“贵馆”等措词,而是重提受照机关的名称。以机构名义书写的对外函件也用第三人称。
签署者与受文者要相适应,即人对人、单位对单位。如:正式照会是人对人,普通照会是单位对单位。在个人对个人的外交文书中讲究身份对等,如总理对总理,外长对外长。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大使作为国家的全权代表可对外长、总理、元首,而代办一般只对外长。其他的对外函件可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客套用语要与格式相适应。如普通照会开头的“×××向×××致意”这一客套用语不能用作个人函件中的开头语,非对外机关发的对外文书也不用这一套语,照会结尾的致敬语使用时要注意与对方的身份、关系和场合相适应。如,致代办处的文书一般用“顺致敬意”或“顺致崇高的敬意”;给外交部和大使馆的文书则一般用“顺致最崇高的敬意”。事务性的文书,也用“顺致崇高的敬意”。致敬语不能自成一页,应紧跟正文后面另起一段。
称呼方面,文书抬头即受文人的职衔、姓名等要全称,文中第一次出现职衔、姓名也要全称。第二次出现则可用简称。
文书信封和文中的抬头的国名等均用全称。文中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以后可用简称。有些国家由于发生政变或其他原因,国名可能改变,须随时变更。
对外文书一般以本国文字为正本,但为了使收件人能够确切理解文件的实质内容,往往附有收件国文字或通用的第三国文字的译文。本国向外国常驻代表机关发送事务性函件,也可仅用本国文字,不附译文。较为重要的文书则附以译文为好(有的国家译文本上注有“非正式译文”字样)。各国套语用法以及行文格式与中文不同,翻译时要注意,应符合各种文字的用法。一般函电也可用接受国文字或通用文字书写。
我国对外文书格式范例
正式照会:
××国总统×××阁下
阁下:
×××××××××。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字)
一九九×年×月×日于××
普通照会例一:通知协定生效
(××)部×字第××号
××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一九××年×月×日在北京签订的中、×两国政府×××合作协定已履行了法律手续。鉴于××政府已于一九××年×月×日通知中国驻××国大使馆,××国政府批准了该协定,根据协定第×条的规定,该协定将自本照会发出之日起正式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盖外交部带国徽铜印)
一九××年×月×日于北京
普通照会例二:申述态度
(××)×(省名简称)外字第××号
××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向××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致意,并谨就×××问题申述如下:
×××××××××××××××。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盖××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带国徽铜印)
一九××年×月×于××
普通照会例三:申办领事认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