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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會元卷之二百五十一(第3页)

諸人死鬼非死日而歸其家者,杖一百。

諸人死鬼非追修遷拔而歸其家者,杖一百。

諸人死鬼妄以生前讎隙復連生人者,處斬。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生前自非命死,注訟生人者,處斬。

諸人死鬼無故往親戚同族生人家者,處死。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妄入生人夢寐,見形作怪者,處斬。因而婬亂者;分形。

諸人死鬼剋害生人,要求對物者,送下九幽鬼谷關收管。雖生前有夫婦之親,死後求其妻,或妻死求其夫,相形夢寐者.準前律。

諸人死鬼生前兄弟父母之親,死復復連尊長者,分形。復連以下者,處斬。

諸人死鬼生前無知,妄禱邪神,已至枉死,枉死妄欲生人充替者,分形。及牽生人令邪鬼神追攝者,並為鬼神分形。

諸人死鬼為禍於人,被擒至行司,而便供通指詣,實,减二等,相拒正法者,付逆鱗將軍,令萬死萬生受罪。

諸人死鬼妄入人家托為家親,而其實非者,處斬。托為正神者,分形。

諸人死鬼意欲剋害生人而難近,返損傷牛馬之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諸人死鬼生前有冤柱於生人,已經陰司决斷,而再投行司申論者,不得受理。一面留住行牒,下地府抽案,特與奠簡,送上南昌鍊魂托生,及罪輕重,而父母兄弟妻子良朋善友親情具狀申雪,明其罪咎,欲令其托生者,聽。

諸人死鬼前生造作寃債,後經歷諸司受其大苦楚,只得領受,若委有牽引生人,及未識為識未親為親者,未有讎隙而妄以為有如此之類者,陰司不得受理,逆者處斬。若受理而處生人者,並各分形。

諸人死鬼魍魎於陽界遇法官而不回避者,處斬。若求行司遷拔者非。

諸人死鬼被他人設夜齋遷拔,而受葷酒,前赴醮壇者,處斬。

諸人死鬼生前非命,死後求生人替換者,處訢。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犯罪律所不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免致復連生人,綿綿不絕。

邪神

諸邪神妄血食於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者,處斬。

諸邪神妄據人家宅宇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作禍者,分形。

諸邪神盜據民間廟宇一椽一瓦,並處斬。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物色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人家坐席及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詞理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禱祀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頂首及拜者,處斬。

諸邪神病禍於人傷人命者,分形。

諸邪神妄置衙儀出入者,處斬。

諸邪神妄置牢獄攝生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扣人門戶者,處斬。

諸邪神空中虛聲喚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往走民間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婬人男女者,分形。

諸邪神妄引人家鷄犬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令生人夢寐者,處斬。

諸邪神抗拒正法者,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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