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看书网

52看书网>道法会元 > 道法會元卷之二百五十一(第6页)

道法會元卷之二百五十一(第6页)

諸水司官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龍王

諸龍王失其所賜之寶者,處斬。

諸龍王妄亂震怒,行雲致雨,侵害苗稼樹木,崩土摧堰,剋害生民者,處斬。

諸龍王不得所係之司指揮,妄亂出遊,及行雲興雨者,斬處。

諸龍王承指揮行雲興雨而違時候,處斬。放其女子婬迷生民者,分形。

諸龍王犯罪,准水司官律。

地司官

諸地司官,生民壽祿未盡而妄行追攝者,處死。妄受亡人財物,曲法不公者,處死。

諸地司官被法官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時按察簿曆,而不即時奉行,針决,流配遠廼行司入吏兵伍差使。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關行《女青詔書》,追攝亡人魂魄,仰即時具一宗公案,差官部衛形魂歸赴所修道場,仍與較量善惡,分數過原貸者,即時疏放。若罪及三分者,依公减一分。若原其赦者,差官守護,伺醮壇畢,送至生天臺隨報受生。違者,處斬。

諸地司官遇法官道士為亡人奠簡遷拔,而不為亡人消罪註生者,處斬。若不合格式而不執用者,非。合格式而妄意艱阻希求財利者,分形。

諸地司官承受法院文牒追案吏及官員者,仰即差官管押,仝去法院所差神吏前詣行司,聽候指揮。違者針决,降下兵吏行伍差使。

諸地司官妄减亡人功德者,針决充替,流五千里。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抽取罪人或亡人,而罪人不在所治者,仰即時轉牒於所在,抽取送前來。違者,充替,重作行遣。故意推延者,斬。

諸地司官,文牒頒下而承受奉行之後,不即時回申所在之處者,徒七年。故意者,處斬。

諸地司官,被行司天曹流送罪人,或閉留,或斷遣,或令交割職事,而不依牒內開者,處斬。不回申者,分形。

諸地司官被差前往了幹陰府公事而不職者,宜追針决,流三千里。

諸地司官不依公斷罪而曲法者,處斬。

諸地司官妄受民間齋醮者,針决流配遠廼正神部下差使。

諸地司官不遵奉條律,欺辱已下卑官者,針决充替。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時檢察簿曆,而不即時奉行,針决,流配遠迺行司入吏兵行伍差使。

諸地司官妄以亡人無罪為有罪,無讎為有讎,無執對為有執對,無寃枉為有冤枉,無宿業為有宿業,及有善以為無,如此之類者,並各分形。故意拘留希求財利,加一等。

諸地司官妄將亡人功德疏减遍類及不係善簿者,處斬。

諸地司官增减生民壽數及長短大小者,徒九年。故意犯者,處死。

諸地司官承受醮所鍊度真文,而不贖亡人罪者,充替十地真文者,處斬。

諸地司官承受消災真文,而不為生民消四季之災者,徒三年。

諸地司官生民註籍係水司,而不係所治者主管,而妄有追取者,處斬。

諸地司官應生民雖係所治主管,而不得判命妄亂先取追呼者,處斬。

諸地司官較勘生民壽限,具曆申上命取勑命,追取生民,或生民壽限未盡者,處斬。

諸地司官追取太上生民,須是較量是某人可追者,具曆申上帝取判命,若得勑判,方可追取。不得勸判而追取者,處斬。若具曆申上而不得勑判,先次追者,同。

諸地司官追取生民有罪#1只許拘留五十日夜,罪重者不過一百日夜,若不合放令托生者,申上取旨。違者,徒九年。

諸地司官被已下官及案吏獄卒過

而不舉按加罪者,針决充替。或知而不覺察者,處斬。

諸地司官案吏獄卒等犯罪,並檢準地司官律,加一等定罪。

諸地司官犯罪,律所不載其罪者,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

天曹案吏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差使,故違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妄有漏泄天機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妄具檢申者,處斬。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