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列入环境管理考核目标,推动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当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1986年以来,全区在建和已建成的(包括矿产、交通、水电、水利、土地、地下水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尤其是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一些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小煤窑项目,实施了全面清查清理和统计工作,截至5月底,全区共有小煤窑97个,其中乡镇65个、农垦4个、部队14个、县级14个,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997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规定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把环境容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出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行分类管理。
2000年8月1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凡在自治区内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合作、合资、扶贫开发项目和区域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及其他建设项目,都须执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不予批准立项,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2001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会同自治区计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对当年建设的74个项目进行了预审,否定了不符合环保预审条件的5个建设项目。同年,还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规定》,明确了建设项目审批原则、审批责任、审批时效,提出了审查与审批分离的工作原则。当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完成了19个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和24个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的审批工作,截至11月底,对全区150多个建设项目进行了环境保护预审,其中11个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夏经济发展规划、污染严重又无成熟治理技术,被依法否定。
2003年12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全区所有中小型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区环保系统共预审建设项目260个,预审同意251个,否定不符合环保预审条件的9个。审查同意批复环评报告书、环评登记表309个,涉及金额350。37亿元,其中环保资金11。1亿元。建设项目预审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新污染源的产生。
2003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在全区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组织专家预审建设项目104个。
200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未经国家和自治区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紧急叫停,对自治区已经上报的电站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补编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手续。废止了不符合国家《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环境预审制度。
2006年2月16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都必须依法持有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2001—2005年宁夏共审批建设项目209个,审批后尚未开工的29个,处于施工阶段的26个,处于环保验收阶段的24个,已通过验收的项目90个,未经批准擅自投产的10个,因市场原因自行停止建设的3个,因其他原因信息不详的27个。
同年12月19日,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六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要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对技术落后、能耗高、污染大的项目要坚决淘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稳步推进清洁生产,努力实现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的目标。
2007年4月4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全区2001—2005年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了清理统计,并对各地市县环境保护局拟上报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了梳理,编制了建设项目清单。2001—2005年全区共审批建设项目64个,其中2001—2002年全区审批建设项目15个,2003年审批建设项目11个,2004年审批建设项目21个,2005年审批建设项目17个。
2008年,环境保护部安排了9个专家组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石槽村煤矿、红柳煤矿、麦垛山煤矿、国电大武口发电厂“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机组工程项目及固原六盘山电厂热电联产工程5个重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估和审核。
4月8—1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中卫长河化工、明巨电石、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美利纸业工业园区,吴忠市常信化工厂、金昱元化工厂、造纸工业园区和青铜大坝电厂、污水处理厂以及石嘴山市、银川市4个工业园区14家企业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2009年8月1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固原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暂停固原市原州区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11月12日,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对全区五个地级市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督察。全区审批建设项目1278个,其中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312个,办结312件,办结率100%。各市县审批建设项目950个,暂缓或不予审批的项目16个。同年完成了宁夏太阳镁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镁合金循环经济项目、宁夏哈纳斯天然气有限公司年产10亿立方米液化天然气项目、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万吨特钢技改项目、银川火车站改建项目等自治区48个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0年4月26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了《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三项制度。4月27日,再次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跟踪服务办法(试行)》《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绿色通道审批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试行)》三项制度。5月22—23日,《中卫沙坡头水利枢纽南北干渠及节水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了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
2011年5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规定》。8月22—24日,环境保护部、监察部对宁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4月2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银川召开了全区环境影响评价暨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会议,总结了2010年全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执行情况,部署了2011年全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任务,表彰了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环评机构。
2012年4月1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七项承诺“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环境保护厅各直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七项承诺要求,制定落实“七项承诺”的制度和措施,推进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于符合环评要求的民生工程、医卫文教、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结构调整和灾后重建等重点项目,在评估、审批、验收等环节优先安排。对中小微型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减免评估费,加快审批速度,提高服务效率,鼓励和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和绿色通道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告书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告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制,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机制,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环评市场监督制约机制。
2012年,为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50个(包括85个小项)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了《2012年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书》,要求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切实做好项目各项对接工作,帮助建设项目单位积极开展环评审批、验收工作。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全区组织开展了企业脱硫、脱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审批工作大检查。对煤电(热电)、钢铁、自备电厂、水泥等行业未建设脱硫、脱硝工程的,要求尽快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并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对已建设相关工程但未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尽快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报批。对未能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脱硫、脱硝工程项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不予验收、不予认定减排量。
2014年,全区共审批建设项目1076个。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主席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贺兰山东麓葡萄文化长廊建设项目有关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精神,就涉及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保护区域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严禁在核心区域及周边5千米范围内开发建设石油、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品质造成影响的项目。”8月2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地保护环境准入的通知》,11月26日—12月26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对宁夏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巡视。
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对未批先建的109个建设项目进行了严肃查处。其中,产业政策鼓励类24个、限制类13个、允许类71个、淘汰类1个,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不再限期补办环评手续。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认真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做好登记表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2015年火电站、热电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以及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进行了清理。2015年全区共审批火电项目5个,化工项目1个。在环评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燃煤电厂、热电厂、化工项目环评审批要求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10月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版)》要求,提出了规范放权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以及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信息,及时在本地政府行政审批网站进行公开。
2016年6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规程》《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规程》《报告书类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集体审批制度》六项规程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