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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第2页)

2014年1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关于提高宁夏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会议提出,适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是必要的,既有利于通过经济杠杆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对污染减排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投入。决定将废气、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各提高1倍,噪声等其他标准维持原标准不变。

3月1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结合宁夏实际,将污水排放标准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至1。4元污染当量,将废气排放标准由0。6元污染当量提高至1。2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放征收标准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等部门颁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据统计,2014年全年共收缴排污费2。48亿元,较2013年增长31%。

2015年7月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开始执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超标、超总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倍征收排污费,对低于污染物排放限值50%减半征收排污费。个别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得到了加倍收费的惩罚,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因污染物排放标准低于国家排放标准而享受了国家减半优惠政策。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为了规范排污收费,对全区1360家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测算,核定征收排污费总额2。01亿元。其中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本级核定征收排污费7300万元。2016年,全区排污费征收核定总额为2。24亿元。2017年,核定全区排污费征收总额为2。8亿元。

二、排污费使用

1982年,征收的排污费主要用于解决青铜峡水泥厂除尘、银川二毛厂和部分医院污水处理等55家区属企业污染治理问题。

1986年,从征收的排污费中安排治理补助资金及环保事业费用共计630万元,其中综合治理项目安排资金17。8万元,仪器设备购置费236。9万元。用于开展环保业务的费用为140万元,其中环境监测费95万元,环境宣传教育培训费32万元,环境监理人员工资补助费及公务开支费76。4万元。

同年8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石嘴山市范围内的中央部属和宁夏区属企业的排污费,由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征收管理,作为预算内收入,主要用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要求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向自治区环保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排污费使用计划,经核准同意后由石嘴山市财政监督使用。同时要求石嘴山市排污费使用计划中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部分费用,按比例从排污收费中提取20%~25%,由自治区环保部门管理使用。

1987年3月,为了进一步规范排污费使用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市县环保部门对所征收的排污费应纳入各地财政,列入预算内管理,用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同时规定各地市环保局所征收的排污费中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25%部分上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每年上交的排污费应于下年度3月底以前完成。

1988年3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提出了对全区征收排污费实行考核记分制度,推行指标管理模式,对在排污费征收、环境监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各地市县环境监理部门超额征收的部分排污费按5%的比例作为奖励费。据统计,1984年自治区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资金36万元,用于购置环保仪器、设备和环境监理、宣传教育等费用支出7万多元,1988年增加到96万元。1988年达到了314万元,安排治理项目122项,有力地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自身建设。

1989年1月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宁夏征收排污费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街道企业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同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宁夏回族治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各地、市保护部门向所在地中央部属、区属重点排污单位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全部上交自治区财政部门,其中80%作为自治区级污染治理专项基金,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在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设立基金专户管理。10%补助给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用于自身建设,另外10%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身建设。按照这一办法,同年12月6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安排了“拔改贷”专项资金。

据统计,1986—1989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从征收的排污费中安排治理补助资金及环保事业费共计630万元,其中综合治理项目补助资金17。8万元,仪器设备购置补助资金236。9万元,环保业务补助资金140万元,监测补助费95万元,环境宣传教育培训费32万元,环境监理人员工资补助费等开支76。4万元,其它支出31。9万元。

1991—1995年,全区拨付排污治理补助资金1032万元,其中用于综合治理资金94万元,购置仪器等406万元,业务活动补助346万元,监理补助138万元。在购置费中用于车辆购置70万元。全区实际拨付治理资金792万元,企业“贷款”治理资金667万元。

1996—2000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安排环境治理资金1990万元,其中,综合治理补助资金378万元,用于购置监测仪器和车辆补助资金74。4万余元。

2003年,自治区财政列支全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自身建设费用844万元,占上年环保专项资金总量的16。8%。2005年,排污费征收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独立专户,作为环保专项治理资金。

2005—2008年,自治区本级安排使用资金13271万元(2005—2006年3592万元、2007年5879万元、2008年上半年3800万元)。其中:用于企业污染减排3560万元、电厂烟气脱硫3100万元、宁夏环境保护预警应急中心建设2700万元、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工作1400万元、宁东规划环评460万元、农村面源污染整治300万元、黄河出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260万元、环境科研课题269万元、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补助200万元、马铃薯淀粉废水治理200万元、自身能力建设与项目管理等其他项目831万元。

2012年以后,自治区不断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保障了污染减排工程项目的实施。2018年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历史上投入环保治理资金最多的一年。

三、排污费稽查

2007年1月15—27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全区10个市县96家企业排污费征缴情况进行了稽查。从稽查的情况看,自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区各级环保部门和重点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积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不断加强宣传教育,顺利地完成了排污费征收目标任务,全区排污费征收呈现出连续增长的势头。2006年全区征收的排污费总数首次突破了亿元大关,创历年新高。但是,应征未征、漏征、未足额征收排污费的问题依然存在。对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有关地区环保部门对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并依法下达限期追缴通知。

2008年4月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全区79家重点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再次进行稽查,2004—2007年,自治区查处应征、未征、漏征排污费4000多万元。2009年,稽查追缴欠费1400余万元。

2011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4个地级市和灵武、青铜峡2个县级市,平罗、永宁2个重点县21家自备电厂(小火电)2010年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了稽查,追缴13家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排污费8600万元。

2014年和201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先后对全区16家重点排污企业开展了专项稽查,追缴排污费1081万元。

2016年4月27日,环境保护部召开了2015年度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汇审会议,自治区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抽查工作、排污费清缴工作以及企业网上申报工作受到环保部表彰,荣获全国排污费征收工作一等奖。

2017年11月24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全区排污收费工作进行全面稽查,追缴历年积欠排污费,设立问题企业“黑名单”。经清查1982年上半年至1983年底,全区追缴超标排污费60。4万元。1985年底全区追缴排污费共计178。65万元,追缴项目主要为废水、废气及小四项(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2008年追缴排污费4000万元,2009年追缴排污费1400万元,2011年追缴排污费8600万元,2014年追缴1081万元。合计历年追缴排污费约为15320。05万元。

2018年1月1日,国家施行《环境保护税法》后,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征收企业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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