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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第2页)

“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全区新增污水处理厂11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3万吨日。生活污水处理量较“十一五”末增长50。2%,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20。7个百分点。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去除量较“十一五”末增长46。5%,氨氮去除量增长41。6%(见表4-2-40)。

2011年9月6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中下达我区的2011年水污染治理项目,计划安排中卫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集污工程、灵武市第二(宁东)集污及处理工程、吴忠市红寺堡污水处理工程、青铜峡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集污工程、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及集污工程5个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划年度投资12358万元,一期污水处理能力总计6。5万吨日,建设集污管网总计77。4千米。

2012年,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银川市第五污水处理厂、石嘴山市第三污水处理厂、中卫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吴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青铜峡第二污水处理即将完工,全区已建成运行29座污水处理厂(见表4-2-41),其中21座污水处理厂日均负荷达到75%~90%以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开展了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电量、药量、排水量、购置发票、运转记录,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及数据,污泥产生量及处理处置量,污染减排计划执行及企业减排台账等情况。组织对21家污水处理厂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氨氮达标排放情况。

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意见》,提出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建成满三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要达到80%以上,地级市及重点县(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到2015年,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确保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地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30%以上。实施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突出解决黄河干流、重点排水沟沿线各县(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再生水回用、污泥处置及城市管网建设等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问题,切实完成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任务。

2013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年)》,计划实施城镇污水治理工程,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市、县(区)和40个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市、县(区)污水处理厂全面进行提标改造,沿黄市、县(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其他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B标准;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2017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5%,建成20座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计划建设项目见表4-2-42,表4-2-43,表4-2-44。

2013年,全区稳步推进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集污扩容及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实施了石嘴山市84。5千米污水收集管网和固原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配套56千米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开工建设中宁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中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集污管网、石嘴山市第五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中卫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固原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等城市水环境整治项目,达力(银川)第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污水处理厂和石嘴山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开工建设。银川市第六污水处理厂投入试运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5万吨日。全区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持续提升,已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29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89。5万吨日。

2014年,全区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集污扩容及污水再生利用等治污减排工程建设稳步推进。银川市第六污水处理厂、第五污水处理再生水工程以及永宁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滨河新区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全市已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9座,中水厂4座,建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3座,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3%。石嘴山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和第五(星海镇)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完工投入运行。吴忠市3个县(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中宁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中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集污管网工程、隆德县污水处理厂及集污管网工程以及宁夏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石嘴山市大武口第三中水厂工程)等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中卫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配套日处理3万方中水厂项目开工建设。

同年,全区环保部门加大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检查频次和突击检查次数,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各地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量以及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监督性监测。全区29家污水处理厂中已有22家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对水质、水量进行实时监控,并与区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2015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10项民生计划实施“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完成全区各市县(区)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进隆德、盐池、同心等县和红寺堡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专题推进会,就提高污水处理能力、落实“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实施方案》,对全区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出了明确要求。自治区住建厅制定了《自治区已建、在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计划完成时间表(2015—2016年)》。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改委、住建厅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工作。自治区发改委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资金7530万元,安排实施银川市第五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工程和银川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安排2015年自治区水环境及土壤综合治理专项资金1500万元,专项用于闽宁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2011—2014年,全区新增、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13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1万吨日,新增城镇污水配套管网1242。13千米,新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量196。70吨干污泥日,污泥处置率达到50%。分别完成《“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相应目标值的107%、60%和195%(见表4-2-45,表4-2-46)。建成并投入运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34座,在建污水处理厂7座,扩建1座,实施提标改造工程9座,总处理能力109。5万立方米日,全区平均污水处理率达到88。97%,其中银川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3%,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90%、85%和95%,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0%以上。全区32个工业园区中已有11个工业园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能力31。75万吨日。其余工业园区已按照园区污水“统一收集、统一处理、统一排放”的要求和一级A排放标准,编制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实施方案。

2015年,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化学需氧量56591。49吨,氨氮4949。28吨,油类147。93吨,总氮7727。83吨,总磷1149。96万吨。其中银川市污水处理厂去除化学需氧量、氨氮、油类、总氮、总磷数量最大,分别占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氨氮、油类、总氮、总磷去除量的68。35%、63。77%、95。28%、54。14%、85。63%(见表4-2-47)。

五、“十三五”期间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

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五个地级市政府、宁东管委会签订了《“十三五”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对水质控制、黑臭水体治理等城市水环境整治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市层层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推动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单位落实责任。全年共实施新建和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项目20个,其中新建7个,提标改造13个。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109。5万立方米日,全区生活污水处理总量达到24563。68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78。42%,累计削减化学需氧量计84625。26吨。全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开工比例达到69。2%。

同年6月,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26家污水处理厂,对灵武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盐池县污水处理厂、同心县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对西吉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进展较慢、污水超标排放,彭阳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出水污染物浓度,环境污染隐患突出等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向西吉县政府和彭阳县政府发出《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函》。

同年7月,环保部办公厅印发《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处理处置情况的通报》,通报我区彭阳县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彭阳县污水处理厂立即启动了提标改造工程,同时对现有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对城市化粪池、集污管网以及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工段等进行清淤,保证进水水质满足设计要求,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促使污水达标排放。

2017年,环保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通报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的函》,我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为0(考核目标为30%),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同年4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情况调查,详细掌握了各项工程的建设进度。全区现有3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8个已完成提标改造,15个正在实施提标改造(3个正在调试),6个开始做前期准备工作,5个异地新建。

同年6月3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处理处置情况的通报》,对全区4家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污水处理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其中贺兰惠民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停运,原接纳处理的城市污水改由贺兰县联合水务公司处理。西吉县、彭阳县污水处理厂加快进行提标改造。海原县加快建设第二污水处理厂,解决海原县污水处理厂因工艺落后超标排放问题。

同年9月12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督办的函》,指出2017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环境保护部多次通报了我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问题。9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通报2017年上半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展情况的函》中再次提出“宁夏大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仅能达到二级或一级B排放标准。2017年34个城镇水处理厂需完成提标改造,目前仅8个完成,5个尚未开工建设”“银川市建成区黑臭水体9个,完成整治工程的有0个,距离2017年上半年目标(75%)差距较大”等问题,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市县(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现有34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17年年底前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银川市于2017年年底前消除城市段黑臭水体”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要求,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全部建设和整治任务。

同年10月14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关于2017年第三季度宁夏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的通报》,截至9月底,全区13个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全部开工,6个黑臭水体已完成整治任务,工程完工比例46。2%;银川市9个黑臭水体中5个已完成整治,完工比例为55。6%。12月19日—21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和环境保护厅对已完成整治任务并已开展整治效果评估的黑臭水体进行现场核实,全区13个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已全面完工12个,完成比例92。3%,吴忠市、中卫市整治项目提前一年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公众评议满意度平均93%(见表4-2-48)。

同年11月22日—29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印发了《关于2017年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通报》。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对20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主要任务、民生实事、重点建设项目等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发现全区34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全面开工建设提标改造项目,但进展缓慢,完成提标改造任务并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仅有15座,完成率44%。

2017年,全区建成投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37家,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33家,工业污水处理厂4家。全年共处理污水30225。83万吨,去除化学需氧量109812。32吨,氨氮8849。52吨,总氮11043。4吨,总磷1861。34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去除量最大的均为银川市,分别为18088。34万吨、77521。37吨、4819。68吨、6632。12吨、1499。95吨,分别占全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去除量的59。8%、70。6%、54。5%、60。1%、80。6%(见表4-2-49)。

2018年,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任务是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自治区党委、政府将黑臭水体整治目标纳入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重点入黄排水沟整治考核、“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考核等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地全面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河长制,成立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确保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一沟一策”原则制定了每条黑臭水体的整治方案,明确了整治要求、责任主体和整治措施,有序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自治区住建厅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对各地黑臭水体整治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和把关,确保整治工作技术路线正确、施策准确。自治区住建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联合对全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巡查、专项检查和现场督办,对各地整治效果评估结果进行现场核实,并实行黑臭水体整治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同年4月24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认真排查辖区内黑臭水体隐患,并按照国家要求填报自查报告。5月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建厅根据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组织开展全区2018年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印发了《2018年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决定对全区5个地级市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督查,用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倒逼各地加快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加快消除黑臭水体污染。

同年6月5—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建厅、水利厅联合对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现场检查发现部分黑臭水体整治和水质尚未达到目标要求。6月2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建厅联合向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督办的函》,要求各市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加快推进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

同年6月23日—7月4日,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成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督查组对银川市、吴忠市开展督查。督查组通过资料核实(核实总体整治计划、黑臭水体整治方案、信息公开、建立长效机制等工作情况)、公众调查、水质监测、现场核查(核查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修复和其他黑臭水体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方式,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的整治成效予以评估。7月3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向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通报银川市、吴忠市上报的黑臭水体已基本消除黑臭,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完成比例100%,但存在着垃圾清理不到位、控源截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要求认真排查整改。

同年8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五个地级市和宁东化工基地包括黑臭水体在内的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检查分五个组,督查结束后,自治区领导集中听取了总体情况汇报和各督查检查组工作汇报。

同年10月17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建厅向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人民政府送发《关于开展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巡查和督查的函》。10月18—19日和11月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建厅分别对银川市、吴忠市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问题清单情况进行巡查。10月2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建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通报黑臭水体专项巡查有关情况的函》,指出银川市存在着落实国家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督查组反馈问题整改不彻底等问题,要求强化政府监督考核,认真排查整改,切实解决黑臭水体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2018年,全区城镇人口405。16万人,较上年增长2。49%,生活用水总量29007万吨,较上年增长20。9%,生活污水处理量21330。31万吨,较上年增长14。4%(见表4-2-50)。当年全区建设运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46家,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35家,工业污水处理厂11家,较上年增长24。3%。污水处理厂全年共处理污水36465。81万吨,较上年增长20。9%,去除化学需氧量135741。56吨,氨氮12348。73吨,总氮14843。84吨,总磷2608。6吨,分别比上年增长23。6%、39。8%、34。5%和36。8%。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去除量最大的均为银川市,分别为21906。94万吨、97519。22吨、7841。29吨、9792。29吨、2204。36吨,分别占全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去除量的60。1%、71。8%、63。5%、66%、84。5%(见表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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