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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第2页)

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全面推进重点村庄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列为2010年为民办理10件环保实事之一。全区各级环保部门通过划界、监测,设置标志牌、警示牌、界桩等设施,清理保护区内养殖圈舍、厕所、垃圾站点等污染源,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等措施,实施农村重点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232处,受益群众达110万人。固原贺家湾水库投入315万元,建设电子自动监控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使50万人的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护。

四、“十二五”期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2011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全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和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工作,坚决取缔了一、二级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对饮用水保护区存在问题的地市进行通报、督查,促进了整治工作的开展。银川市人大颁布了《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严格实施水源地监察管护制度。吴忠市对水源地统一设置警示标志。石嘴山市、中卫市对水源地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并着手进行水源地调整划分。当年银川市第一、南郊、北郊、东郊水源地,石嘴山市第一、第二、第四、第五水源地和吴忠市早元水源地、中卫市清源水源地水质良好,23个监测项目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2012年5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通知》,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明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基础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环境监督管理,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严格饮用水水源地新建项目环境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报告制度;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推进城镇污染控制,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进一步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

同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013年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严格控制现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禁止一、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切排污行为,和对饮用水水源地有影响的旅游及畜禽、水产养殖等活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和规范化建设,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加强自治区及五市环保部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能力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饮水水质公告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到2015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因子水质达标率和保护率分别达到95%和100%”的目标任务。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了全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建立了全区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数据库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与信息公开制度。完成了隆德、中宁、青铜峡等县(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对全区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排查。全区仅固原市有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5个,其中城市湖库型集中式饮水源地5个,农村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0个,已划定保护区范围并通过审批的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个,其中1个设置了边界标志,其余13个已划定保护区但尚未批复也未设置保护区边界标志,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尚未形成有效保护。

同年,完成中卫市清源水源地环境整治任务。中卫市清源水源地建成于1985年,在2008年编制的《中卫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中,清源水源地划定一级保护区面积19。5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40平方千米,但保护区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且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有11个排污口和大量的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无法建设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设施,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2011年9月环境保护部约谈中卫市人民政府领导,对清源水源地和中卫市饮用水环境保护提出了8项整改要求,同时责成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跟踪督办,限期完成整改任务。中卫市人民政府立即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专题会议,研究落实环保部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方案,决定建设新水源地,并把新水源地建设作为市政府2012年为民办实事的一号工程,在新水源地建成投产时停止使用清源水源地,从根本上解决现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中卫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建设工作“五定”方案》,将新水源地建设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单位、责任内容、完成时限;编制了《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设置了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取缔清理了新水源地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的设施和建筑物。4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5月末,完成了新水源地4口深井打井工程和输水管道铺设。6月关闭原清源水源地供水管道,市区改用新水源地取水供水,监测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从根本上消除了影响中卫市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污染隐患,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013年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意见》,确定我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范围涉及宁夏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9个,其中地下水型32个,湖库型7个(见表4-2-81)。确定了规划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全面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状况得到全面控制,水质得到有效保障;提升水源应急监测及应急供水能力,建立比较完善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技术及方法体系,满足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对水源水质安全的需求。同时将总体目标具体落实为水质状况、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一级保护区整治、水源地监管能力等4类5项指标(见表4-2-82)。提出了8项重点任务和6大类133项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提出了建立政府领导负责,各级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检查与信息报告制度;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保障措施。提出了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方案的近期目标要求和任务,将具体项目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并将方案的具体目标和措施纳入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的具体要求。

同年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实施意见》,提出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统筹部署,综合协调”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宁夏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全面监控银川平原、卫宁平原地下水污染源,科学开展地下水修复工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普遍建立农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成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和风险防范体系。提出了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等8项工作任务和完成《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涉及我区的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地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工程等3大类20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见表4-2-83,表4-2-84,表4-2-85)。

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实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双全’监测”列入2013年度为民办理的环保实事,要求组织开展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全监测、全覆盖“双全”监测工作,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全区环境监测部门开始对12个地级城市和12个县所在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每月1次和每半年1次23个项目的例行监测;对1个地级城市和4个县所在城镇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每月1次和每季度1次61个项目的例行监测;对24个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39项全指标监测分析,对5个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109项全指标监测分析,并首次将农村规模较大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纳入水质监测范围;共获得监测数据6196个,形成监测报告247份,掌握了全区城市和主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和水质变化趋势。监测结果表明,全区城市和主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良好,除部分水源地因水文地质因素个别监测因子超标外,其他水源地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各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组织完成了全区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和全区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完善了全区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数据库。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和卫宁平原地下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启动了银川市、石嘴山市地下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健全了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与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对43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有效保护。

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全面实施全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列为2014年度为民办环保实事之一。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专项督查,全面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调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率达到95%以上,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率达到100%,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同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自治区泾河保护区条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共同发布了《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印发了《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完成了全区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26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界桩、保护网栏等防护隔离设施建设,同时完善了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档案。组织开展了全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与报批工作,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系统专项检查,完成了地级及地级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同年,银川市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补充完善了9个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缺失的标志,补充界桩1061个,宣传牌44个,交通警示牌32个。下发了《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建立了城市水源地巡查和监测制度;拆除保护区内违章建筑2处,整治养殖场3家,搬迁东郊、南郊水源地内违法单位20余家;南郊饮用水水源地被列入全国第一批水质优良水源地,位居黄河流域9省区前列。石嘴山市制定了《石嘴山市自备井关停计划》,停止了对超采区和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水源井的审批,关停自备水源井14眼,依法取缔了第一水源地内的东方市政公司砂石厂和选料场。

2015年2月25日,《突发事件快报》(第10期)报告《部分媒体披露银川、长春等多地饮用水水样不合格》。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刘慧批示:“住建厅、环境保护厅、卫计委,特别是银川市加强对自来水安全管理,迅速调研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含氟量超标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确保全区自来水安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住建厅、水利厅协商上报了《关于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有关情况的汇报》,住建厅组织对城市供水水厂、管网水质进行监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了《2015年上半年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除个别井位硫酸盐、锰超标外,均达到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把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级环保部门制定了年度饮用水源保护方案和监测计划。截至2015年,全区22个县级城市中已有17个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建立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栏、警示标志和保护围栏,其中地级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保护标志设置率达到93。3%,县级城市设置率达到70%。

“十二五”期间,全区积极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意见》。截至2015年,宁夏已完成了6大类123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总投资75718万元。市级环保部门定期开展了地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比例为100%。201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26个饮用水源地纳入监测范围,占全区水源地总数的68。4%。全区环保部门在水源地例行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对20个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39项全指标监测分析,对6个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110项全指标监测分析,比例为100%(见表4-2-86)。积极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意见》,开展了“双源”(地下水饮用水源和污染源)调查评估和区域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工作,建立了全区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信息平台。全区共建设40眼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每季度监测1次,并开展了地下水环境监测预警工作(见表4-2-87)。

2016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宁夏水源地保护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吴忠市、中卫市编制了《吴忠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和《沙坡头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全区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自治区财政厅投入专项资金5710万元,支持五市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全区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率达到93。3%,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率达到70%。

同年,水利部将银川市南郊、北郊、东郊水源地,石嘴山市第二、第三水源地,固原贺家湾水库6个水源地列入2016年全国重要水源地名录。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有序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印发了《关于印发2016—2017年自备井关闭计划的通知》,当年关闭自备水井173眼。

2017年,环保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通报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的函》,通报我区2016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未通过年度考核,其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低,2016年宁夏列入考核的11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比例为54。5%(目标为72。7%),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这是影响我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之一。12月25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2016年度〈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2016年全区地级城市1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为54。5%,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全区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为6。7%,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考核目标6。7%)(见表4-2-88,表4-2-89)。

2016年,全区共监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6个,其中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考核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1个。自治区组织对列入考核目标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达标情况进行考核。按照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实施细则要求,11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目标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2016年银川市南郊水源地1号、2号汇水口,石嘴山市第四水源地、吴忠市金积水源地、固原市海子峡水库水质未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其余达到考核要求(见表4-2-90)。

2017年1月2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联合向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抓紧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函》,要求各市政府对尚未划定保护区的灵武市灵武煤田磁窑堡碎石井矿区(大泉)水源地、吴忠市利通区早元水源地、吴忠市红寺堡区沙泉水源地(柳泉)、吴忠市盐池县刘家沟水库、固原市泾源县香水河水源地、固原市彭阳县县城水源地、中卫市海原县南坪水库、中卫市海原县老城区水源地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保护区,并将划分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同年3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发现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集中式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部分违法排污企业尚未完全关闭或搬迁;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环保部门有关要求,仍在违法生产排污;整改进度缓慢,对违法企业断水断电措施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各市环境保护局发出督查情况通报,要求各市环境保护局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搬迁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已报请政府关闭搬迁的,联合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监督企业按时完成关闭搬迁任务。

同年4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提出了:“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地级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县级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开展城市应急水源建设工程,单一水源供水的吴忠、中卫市2020年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积极开展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银川市东郊水源地、南郊水源地、北郊水源地,固原贺家湾水库水源地和石嘴山市第二、第三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增加监测点位、项目和频次,密切掌握地下水环境动态。公布地下水污染地块清单,管控风险。2017年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及时实施封井回填”的目标任务。

2017年,全区监测城市饮用水水源地16个,自治区对其中列入考核目标的11个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实施细则要求,11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吴忠市金积水源地和固原市贺家湾水库和海子峡水库水源地考核目标为不低于现状,其他水源地考核目标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经考核,6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标准的达标率为54。5%。其中银川市南郊水源地(1号、2号汇水口)氨氮,石嘴山市第四水源地总硬度、硫酸盐监测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未达到考核水质目标要求(见表4-2-91)。

2018年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可为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平罗县新安科技有限公司地下水污染初步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上批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厅要督促属地政府和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继续做好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依法依纪做好追责问责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了新安科技有限公司地下水污染情况监测与评估,对新安公司下达了地下水污染治理挂牌督办的通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新安公司地下水污染治理挂牌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地下水污染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方案》,开展了问题成因调查和责任追究;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沈阳化工研究院对区域地下水污染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编制了《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场地污染风险初评报告及修复方案》;新安公司采取抽取受污染地下水至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排放的方式,进行地下水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每日抽取地下水约300立方米,已抽取处理地下水43000立方米。

同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决定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安排部署,对全区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河流型和湖库型水源地进行全面排查,查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立标定界情况,查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

同年7月1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为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全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印发公布了全区经审查核实确认的县级以上水源地名录(见表4-2-92)。

同年11月13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的其他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以下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全面排查,并深入开展环境问题整治。

同年11月26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矢量边界核查会议,重点解决水源地矢量边界调整核查报告中调整范围和拐点坐标等问题。12月2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矢量边界调整情况分析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水源地矢量边界调整原则和规范格式等问题。12月27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矢量边界核查报告的通知》,明确规定“原则上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和生态红线为主,对存在问题的矢量边界作适当调整。水源地边界要根据批复中文字描述或拐点坐标予以确认”。并要求相关市、县(区)“实是求是地提供辖区水源地边界数据,不符合调整原则的要求坚决不提,不符合划分规范的建议不采纳,及时将水源地边界变化、建议调整措施、确认的拐点等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实施”。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度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报告》。2017年宁夏纳入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状况评估的饮用水水源地14处,包括12处地下水型水源地和2处地表水(水库)型水源地,总服务人口277。33万人,取水总量16478。18万吨年。14处饮用水水源地水源达标率为64。29%,水量达标率为89。47%,其中地下水型水源地水源达标率和水量达标率分别为75%和91。45%;地表水型水源地水源达标率为零,水量达标率为24。13%。2017年宁夏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率100%,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设置完成率92。3%,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完成率71。4%;一级保护区整治率86。7%,二级保护区整治率87。5%,准保护区整治率99。7%;水源地监测指标完成率100%。2017年地下水型水源地达标水源状况(见表4-2-93)。

2018年,全区监测1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治区对其中11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进行考核。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实施细则要求,2018年11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除吴忠市金积水源地和固原市贺家湾水库、海子峡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考核目标为不低于现状外,其他水源地考核目标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经考核11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7个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标准,达标比例为63。6%,较上年增长9。1个百分点。其中石嘴山市第四水源地总硬度、硫酸盐监测浓度超过Ⅲ类标准;固原市海子峡水库水源地氟化物、硫酸盐和硼监测浓度超过Ⅲ类标准,未达到考核水质目标要求(见表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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