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2月27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划定禁限放区域,明确禁限放时间,安排降尘措施,加强监管和宣传力度,减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污染影响。
同年12月29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冬防期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通知》,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继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自治区各驻市工作组不撤、大气污染冬防措施不减、环境问题通报及执法力度不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及煤质管控、散煤清理置换、企业限停产和错峰生产及达标排放、工地和道路及**空地扬尘治理、“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2017年,全区强化“煤尘”治理,加快推进银川市“东热西送”、西夏热电二期、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各地级市划定或调整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22个封闭配煤中心;全区淘汰燃煤锅炉1522台(含煤改气、煤改电369台),其中民生实事确定的设区市和重点县(区)城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838台(含煤改气、煤改电265台),占应淘汰锅炉的95%,完成了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和民生实事目标任务。全区在民生实事确定区域范围之外共淘汰燃煤锅炉684台(含煤改气、煤改电104台)(见表4-3-67)。
深化“烟尘”治理,完成6台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188个燃煤锅炉及重点企业治理项目,488座加油站实施油气回收改造,312家餐饮企业完成环境整治,环保部通报的秸秆焚烧着火点同比下降83。8%。当年,燃煤锅炉烟尘达标治理重点项目下达46个,完成42个,完成率91。3%;二氧化硫达标治理重点项目下达67个,完成46个,完成率68。7%;氮氧化物达标治理重点项目下达42个,完成17个,完成率40。5%。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项目下达35个,完成31个,完成率88。6%。
细化“扬尘”治理,督促建筑施工工地落实“六个100%”标准要求,安排专项资金购置喷雾降尘车和多功能清扫车110辆,城市道路机械清扫保洁率达到58%,比2016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
实化“汽尘”治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47612辆,调拨300辆新能源公交车投入运营,完成80个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
2017年,全区细颗粒物年均浓度42微克立方米,比2016年下降8。7%,达到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106微克立方米,比2016年上升2。9%,未达到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要求(见表4-3-68)。
2017年,全区二氧化硫年均浓度33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平均浓度32微克立方米,均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浓度限值以内,但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值超过《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环境空气质量目标18。5%。全区优良天数达到76。4%,达到了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要求(见4-3-69)。
2018年1月16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做好下派工作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决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派工作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8年1—3月继续下派工作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督导巡查工作,监督指导各地落实冬防各项工作措施和要求,发现并督促解决新问题。工作组组长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工作组组员以自治区相关厅局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为主。
同年1月16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中卫市、固原市人民政府发出《环境空气质量督办单》,指出2018年1月1—15日,中卫市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同比上升45。5%,优良天数同比减少2天;固原市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6。9%,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同比上升2。3%,与自治区提出的2018年1—3月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同比下降20%的攻坚目标差距较大,要求两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落实责任,扭转环境空气质量恶化趋势。
同年1月24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8年1—3月冬防期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通知》,下达了2018年1—3月各市及宁东基地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控制目标(见表4-3-70)。
同年2月2日,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消防总队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建立报废汽车回收行业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规范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通知要求环境保护部门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强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指导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处置危险废物;强化在用汽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管理,对报废汽车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对即将报废的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有效期截止日期应与报废期限一致。
同年3月12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发出《关于做好近期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复产企业的验收监管,对已按要求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符合验收条件并申请验收的企业,组织环保、工信、安监部门验收,严禁不达标企业复产;做好工地扬尘污染管控,对市政、公路、铁路等各类工地扬尘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六个100%”扬尘防控措施未落实的工地,坚决不容许开工;做好春耕期间扬尘污染防治,对春耕翻土、葡萄展藤等生产活动制定扬尘防控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加快整治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派工作组移交的环境问题,加快整改工作进度,巩固大气攻坚问题整改成果,稳步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同年3月21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沙尘天气过后城市清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春季沙尘暴、沙尘或浮尘天气过后,加大对易起扬尘主次干道的清洗力度,确保路面潮湿无扬尘污染;加大对人行道、背街小巷保洁工作力度,增加扬尘除尘和保洁作业频次,全方位清理积尘浮尘;加大辖区公共绿地及单位、小区洒水力度,冲洗植被积尘和洒水降尘,避免积尘造成二次污染;加大施工工地巡查监管力度,严禁车辆带泥上路和马路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同年3月30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8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确定了2018年全区地级城市(含宁东)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3。0%(较2015年下降3。0%),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与2017年持平(较2015年下降10。6%),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均控制在2015年水平以内,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77%,实现地级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的工作目标。提出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污染;加大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力度,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完善环境监管体系,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等工作任务。下达了各地级市、宁东基地及各县(市、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见表4-3-71)。
同年4月1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环境保护局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等规定要求,强化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强化检验机构联网承检监督管理,强化环保检验检测规范化监督管理,强化违规行为处罚监督管理,强化环保部门及检验机构能力建设。要求各检验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同年4月20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坚决落实中央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快燃煤锅炉淘汰的通知》,要求银川都市圈除保留应急和调峰燃煤采暖锅炉外,银川市务必于5月底前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热电联产项目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所有燃煤供热锅炉;其他地区务必按照《2018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清单》限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拆除的燃煤锅炉必须做到烟囱落地、断水断电、炉体移位,不能具备复产条件。
同年4月26—28日,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组对银川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发现中央环保督察要求银川市淘汰的6台燃煤锅炉和2017年应淘汰的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没有做到“断水断电、炉体移位”,与国家标准要求存在较大差距。4月2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向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银川市加快燃煤锅炉淘汰确保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督办函》,要求组织排查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同年4月27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向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发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的函》,要求采取措施扭转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不降反升的被动局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同年5月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因部分市、县(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不降反升,约谈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利通区、同心县、原州区、隆德县、泾源县、西吉县、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通报各市、县(区)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同年5月17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银川市燃煤锅炉淘汰进行督办的函》,指出银川市2018年5月底前应淘汰燃煤锅炉102台,但截至4月30日,银川市2017年应淘汰的燃煤锅炉仅淘汰13台,只完成目标任务的54。2%;2018年应淘汰燃煤锅炉仅淘汰1台,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向吴忠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吴忠市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督办的函》,指出吴忠市2018年5月底前应淘汰燃煤锅炉64台,但截至4月30日,吴忠市2017年应淘汰的燃煤锅炉仅淘汰9台,仅完成目标任务的64。2%,2018年应淘汰燃煤锅炉仅淘汰2台,工作进度严重滞后。要求两市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倒排工期,加强督办,加快燃煤锅炉淘汰进度。6月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银川市燃煤锅炉淘汰拆除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再次要求银川市切实加快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进度。
同年6月14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达标改造工作的通知》,全区截至5月底,燃煤锅炉达标改造项目完成率仅25。3%,进展缓慢。要求各地认真落实2018年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清单的规定和时限,银川都市圈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地区达到排放限值;银川都市圈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地区达到排放限值;并于9月底前完成达标改造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任务。
同年6月22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立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有关领导的要求,牵头制定宁夏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
同年6月28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出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污染物,2017年臭氧平均浓度较2015年上升15。6%,臭氧年平均浓度累计超标天数由2015年的60天增至2017年的130天,夏秋季臭氧污染尤为突出。要求各市加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氮氧化物达标治理,强化VOCs排放重点污染源监管,加强移动源和城市面源排放控制,加强臭氧污染天气应对,减轻臭氧污染影响。
同年9月17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1—8月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进展调度情况的通报》和《关于2018年8月及1—8月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的通报》。8月我区城市在参与全国空气质量评价排名的338个地级城市中,中卫市115名,固原市138名,吴忠市142名,石嘴山市260名,银川市272名。
同年10月16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全区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须全部使用平台系统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逾期未使用平台系统开展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上传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公安交管部门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予确认。
同年10月18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重型柴油车绕城行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合理划定重型柴油车限行区域和线路,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以政府通告形式发布;在限行区域和重型柴油车通行集中路段设置相应的限行标志和警示标志;各地公安、交通、环保设置联合执法执勤点,组建执法小分队、查缉小组,加强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查处。
同年11月15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报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8年1—10月,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7。6%,同比上升6。5个百分点;PM10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1。5%,PM2。5平均浓度下降13。2%。要求全区各地认真落实自治区《2018年—2019年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召开的2018年至2019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部署,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持续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同年12月14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管理使用情况的通报》,全区现有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50家,2018年11月检验机动车54534辆,合格53147辆,合格率为97。46%。在各类检测方法中,使用稳态工况法检测35363辆,占64。8%,合格率97。19%;使用不透光烟度法检测7061辆,占12。94%,合格率97。2%;使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78辆,占0。14%,合格率为62。82%;使用双怠速法检测12032辆,占22。1%,合格率为98。62%。
同年12月24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度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厅以及宁东基地管委会,全面梳理总结《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污染治理重点任务清单,形成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自查报告。
2018年,进一步优化城市区域产业布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实施方案》,银川市泰瑞制药部分厂房设备已开始搬迁,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城市建成区内已无重污染企业。
同年,进一步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实施清洁采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自治区制定了《宁夏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全区继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640万平方米;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完成散煤“双替代”项目110个;加强散煤治理,建成清洁煤配送中心42个,完成1250户散煤用户治理;加强煤质管控,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8年冬季煤质管控专项行动的通知》和《2018年流通领域煤质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检查煤炭销售经营户(点)988户,抽查燃煤234批次,责令整改78户,取缔无照经营28户;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坚决落实中央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燃煤锅炉淘汰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达标改造工作的通知》,淘汰各类燃煤锅炉367台,燃煤锅炉改气改电375台;完成燃煤锅炉治理项目147个,其中除尘项目49个、脱硫项目35个、脱硝项目63个。
同年,进一步严格城市扬尘管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集中整治行动,检查建筑施工项目900多个,下发整改通知书309份,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15份;组织召开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暨道路扬尘治理现场推进会,促进城市道路扬尘治理,全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平均达到64%,银川市城区达到92。89%。
2018年,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和《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通报方案(试行)》,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5地市及宁东环境空气质量按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法排名,空气质量由好到差依次是:固原市、中卫市、吴忠市、宁东基地、石嘴山市、银川市;按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改善幅度由大到小依次是: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中卫市、固原市、宁东(见表4-3-74)。
2018年,8个市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按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法,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名依次是:原州区、沙坡头区、利通区、惠农区、金凤区、兴庆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按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改善幅度由大到小依次是: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利通区、大武口区、惠农区、沙坡头区、原州区(见表4-3-75)。
2018年,14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法,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名依次是: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西吉县、灵武市、红寺堡区、海原县、盐池县、青铜峡市、中宁县、永宁县、同心县、贺兰县、平罗县;按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除西吉县持平外,其他13个空气质量改善程度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是:泾源县、青铜峡市、同心县、贺兰县、平罗县、中宁县、永宁县、盐池县、隆德县、红寺堡区、灵武市、彭阳县、海原县(见表4-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