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与自治区建材总公司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有关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环保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加强淘汰小水泥厂伴有放射性污染源的安全管理及废源送贮工作。11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全区淘汰小水泥厂放射源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2001年,开展了全区放射源应用单位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检查了28家放射源应用单位,对其中10家未依法执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5家单位闲置的10枚放射源限期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或暂存。
2002年6月,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卫生厅、公安厅联合开展了全区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自治区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治历时近100天。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对54家放射源应用单位进行检查,放射源安全检查执行率达到100%;限期12家放射源应用单位补办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放射源应用单位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上升为79。63%;4家单位补办了卫生许可证,2家单位补办了公安登记证,收贮废放射源19个。9月2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卫生厅、公安厅联合召开全区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暨表彰会议,对在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宁夏大坝电厂等5家单位进行表彰。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了宁夏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现状调查,详细调查了宁夏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废放射源和放射源废物收贮、经费收支、存在问题及措施等方面的情况。组织人员对中宁稀土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同年7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了:强化辐射安全管理,严格辐射设施运行监督;积极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持电磁辐射环境良好状态;加强伴有辐射项目的安全运行监督,完善宁夏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建设,做好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和管理;规范含放射性物质的产品销售和使用等目标任务。
同年,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个五年计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提出“十五”期间加强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以及电磁辐射管理,伴有辐射项目的环评率达到100%,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105贝克千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率达到100%的规划目标。
同年11月29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理站”更名的通知》,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站更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同时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有关处室承担的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和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以及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等职能移交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
2003年3月5日,自治区人事厅复函同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2003年,宁夏通过对煤炭、化工、医疗等重点行业的放射性环境执法检查,在全国率先完成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同年,开展全区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跟踪检查工作,对重点企业单位使用的放射源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跟踪检查,消除了事故隐患。全区辐射环境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5%以上。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编制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实施方案》。
2004年,重点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完成放射性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门向环保部门移交的各项工作。自治区卫生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移交了全部放射源管理档案资料。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依法推行了放射源申报登记,全区107家涉放射源单位按规定履行了申报登记手续,开展了全区有用放射源统一编码和换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工作,建立了全区放射源数据库。各市县环保部门设立了分管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兼职辐射监督员,初步形成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出台了放射源准购申请、安全许可证审批、放射源申报登记、辐射安全责任制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伴有辐射项目“三同时”验收等多项行政管理制度,进一步显现和确立了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同年3月30日,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政府主席马启智带领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现场考察宁夏放射性废物库建设管理情况,听取全区辐射环境管理情况汇报。陈建国书记强调指出,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放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一定要管好,不能出问题。马启智主席要求各级部门要支持放射性废物库的扩建工作。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公安厅、卫生厅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成立了全区“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4月26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专项行动方案,组织环保、公安、卫生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区733家企业逐一进行摸底排查。专项行动中对全区停产、关闭、改制的企业单位和监管相对薄弱的地质、石油开采与炼油、公路与桥梁建设、制药、造纸等行业的56家单位进行重点核查,清理出未列入监管名单的放射源使用单位33家,新发现在用和废弃放射源104枚。专项行动中,依法向29家涉源单位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强制收贮了32家单位88枚闲置或废弃放射源;受理了12家单位的放射源准购(或退役)申请,审批办理了18家单位的放射源使用安全许可证,补办了25家单位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全区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率上升为98。4%。专项行动基本查清了宁夏地区放射源底数。截至专项行动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结束时,我区共有放射源使用单位64家(不包括整改后放射源全部送贮的15家单位),在用密封放射源329枚,其中铯-137为119枚、钴-60为43枚、镅-241铍为27枚、镭-226为16枚、铀-238为14枚、锶-90为13枚,其他种类97枚,总活度2。39E15Bq。放射源使用行业包括建材、煤田勘探与开采、公路与桥梁建设、机械制造与安装、电力、卫生等行业。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在主要新闻媒体发布了放射源申报登记的通告,公布了辐射环境污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编制发布了2003年度全区辐射环境质量年报。按照国家安排,执行了监督大亚湾核电站燃料过境运输转移任务。
200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调整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应急响应组织人员的通知》,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人员的通知》,编制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2006年5月31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确定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主要职责为: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起草自治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是负责对本地区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管理,收贮本地区辐射技术应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三是负责对本地区伴有的辐射设施事故的应急响应,参与核事故、辐射事故处理,负责对来自辖区外事故影响的监测;四是负责本地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上报工作;五是负责对本地区从事辐射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六是协助海关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设备、物件和放射性废物的进关检查;七是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与其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同年,宣传贯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环境监管法规,对全区163个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全区射线装置摸底调查与申报登记工作,将全区268家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的487台(套)各类射线装置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先后为19家放射源应用单位依法换发新证。
同年,加强入境流动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并落实放射源出入境登记备案制度,全力做好外省来我区实施探伤、测井作业的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理,先后对中原石油勘探局、沈阳三阳球罐等单位携带含放射源的探伤机、测井仪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严密监管;对两次途径我区的大亚湾核电站核废料运输车队进行全程随从护送和实时监测,有效维护我区的辐射环境安全。
同年12月8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以加强放射源、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监管为重点,确保环境安全”,“完善放射源统一监管体系,严格执行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制度,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以无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行业为重点防治电磁辐射污染,对造成周围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的项目要限期整治。加强放射源监测网络建设,完善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系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
2007年4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十一五”期间以加强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环境安全的基本任务。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中的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编制印发了《宁夏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对全区范围内有色金属冶炼、稀土、煤矿、燃煤电厂等行业的40余家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和取样监测,分析样品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放射比活度、核素等项目;调查各类辐射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掌握辐射污染源总体样本,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同年,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制度、流动源异地使用登记备案制度、辐射项目定期检查制度、企业自查制度和辐射环境管理信息公告制度。依法为10家核技术利用单位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11次。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应急预案》,并修改备案后上报。
2008年4月,甘肃来银作业单位丢失探伤机一台。事故发生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和自治区反恐办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寻找丢失的放射源。找到的放射源立即收贮到宁夏放射性废物库,消除了社会公众恐慌和辐射环境污染隐患。
同年,对全区60多家放射源应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实行放射源购买、使用、转移、退役全过程监管。在奥运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期间,对全区所有放射源应用单位进行排查,宁夏辐射环境监督站与涉源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24小时应急值班,确保全区辐射环境安全。
同年,为全区50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为28家单位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15起,异地放射源使用备案手续4起。对跨省转移核废料运输车队全程随队护送和实时监测,并做好应急响应,有效地加强了核废料过境安全监管。
2009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全区16家重点Ⅰ、Ⅱ类放射源使用单位和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安全督导检查,与被查单位分别签订了安全责任书,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全区辐射环境安全稳定。对全区64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全区放射源应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率实现100%。
同年1月,为及时有效地履行反恐应急职责,快速有效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核与辐射和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口岸公众人身健康安全,维护口岸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经宁夏辐射环境监督站、银川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商,决定建立两部门应对口岸突发事件合作机制。双方决定加强信息交流和联络配合,共同完成突发事件过程中防护、隔离、登记、调查、除污、洗消、封存、销毁、区域管制和恢复机场正常口岸秩序等工作。
2010年,宁夏辐射环境监督站完善了节假日期间对用源大户进行放射源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并坚持节假日前安全检查不低于20%的抽查率。五一期间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7家用源大户企业开展放射源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烯烃公司气化装置和聚丙烯装置227枚放射源安装施工情况并与受检单位签订了安全责任书。中国(宁夏)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首届中国·阿拉伯国家经贸论坛(宁洽会暨中阿经贸论坛)期间,对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23家用源单位225枚放射源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全区辐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年,进一步加强异地探伤作业单位和探伤作业应用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坚持做到异地使用放射源备案,并坚持做到与每一枚放射源逐一见面,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要求整改;着重对移动放射源暂存库进行现场监测,并要求放射源暂存库落实双人双锁制度。
同年11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驻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窗口开通运行了涉及核与辐射安全许可的7项行政审批网上审批系统,完成了环保部核技术应用监管系统信息录入,实现了与国家监管系统平台对接。全年为9家单位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受理办结20家(次)涉源企业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和34家(次)单位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手续,提高了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