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2007年11月,银川市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银川市水源地及保护区方案,确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2010—2018年,银川市先后制定实施有关水资源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节水、加强贺兰山东麓水源涵养区保护等法规。先后组织实施城镇9个饮用水水源地界桩、警示牌和南郊水源地一级保护隔离工程,在道路交叉口、人员聚集区设立宣传警示牌、宣传牌,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地方设置隔离围网及监控设施。组织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程,对列入水源地保护区的83眼深井实施视频监控、安装入侵探测及报警等。建成银川南郊、东郊和北郊3个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在线监测系统,增强风险防控能力。2018年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污口,封堵第二排水沟、王家大湖沟、胜利沟等穿越水源地保护区沟道沿线排污口,拆除关停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设施190余处,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实现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管理。
(三)河长制
2017年6月,银川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工作制。成立市委书记任总河长,市长任副总河长,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各县(市)区委书记分别担任河长,治理、管护任务分解到36个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河长制体系。落实市级河长23名、县级192名、乡级372名、村级780名,河长制覆盖河湖245条,制作公示牌261块,设置监测断面45个。按照国家地表水监测规范,结合实际开展水质监测。制定《督导检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基层河长巡查细则制度》等10项制度,每月通报水质监测情况,倒逼县区落实“一河一湖一策”治理责任。各级河长对分管河湖段开展清单式管理,建立河湖各项数据档案,挂图作战、动态管理,确保全市河湖水面清洁、水质达标,生态环境改善。日常巡查中,四级河长和巡河人员利用“河长通”和“巡河通”APP系统,发现问题即查即改,发挥“河长”在沟道整治后监督、协调、维护作用,初步实现沟道长治久清管控效果。
(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001年,市政府投入1。04亿元资金用于建设城市集污治污设施,投资5706万元铺设更新排水管网。到2018年全市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8座,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于2001年12月、2003年8月、2004年9月、2007年11月和2011年投产运行;第六、第七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BOT模式建设,分别于2014年7月和2016年7月建成投运;第九城镇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建成投运。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计总规模92。5万吨日,中水处理规模10。2万吨日。2015年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7年完成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到2018年,全市12座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一级A排放标准,其中三区运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8座,污水处理能力70万立方米日,污泥年产生量(含水率80%)约13万吨,全部运送至宁夏嘉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无害化集中处置。2018年9月建成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进一步达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处理要求。银川市8个工业园区合并为5个,全部自建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实现污水集中处理,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四、城市噪声污染防治
1983年9月12日,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银川市噪声管理暂行条例》,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几经修改,2003年6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7月18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2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银川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9日和2011年4月21日,市政府先后两度划分调整银川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划分。2007年3月29日和2018年4月28日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修订《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依法加强饮食娱乐业噪声污染治理。
银川市依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l5190-94)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1991年确定城市五类噪声标准适用区,1996年划分调整功能区面积116。4平方千米,布设109个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路长94。4千米),200个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500米×500米,覆盖面积50平方千米)。
2011年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l5190-94),银川市调整确定功能区区划范围面积275。1平方千米,设90个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路长198。1千米),214个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1000米×1000米),覆盖面积214平方千米。
城市化进程加快、面积扩大、路网扩张,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变化,声环境功能区逐步调整。在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银川市加强城乡噪声污染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为人们营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五、生态环境保护
(一)贺兰山东麓生态环境整治
2000年,银川市制定实施一系列配套政策,整治贺兰山东麓砂石开采。市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划定砂石开采区域,确定贺兰县宰牛沟、西夏区镇北堡和套门沟、永宁县黄羊滩4个砂石开采区,规划2处取土场,其他区域为禁采区。取缔或搬迁原禁采区内开采加工企业,实施采空区生态复垦治理,镇北堡采空区复垦107公顷。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经济管理办法,制定合理的矿产品价格政策和保护矿产资源生产行为的扶持政策,发挥市场经济手段,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减少浪费。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保障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依法开采,防止废水、废气、废渣、尾矿等污染环境。采矿破坏耕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等措施。保护采矿植被景观,防止水土流失,做好环评,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破坏生态事件,改善和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二)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白芨滩防沙林场是宁夏面积最大的防沙林场,阻止了毛乌素沙漠南移。林场坚持“以林为主、林副并举、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经营方针。1991年,巩固和提高白芨滩、甜水河治沙造林和北沙窝小型经果林基地,开发和治理大泉、鞍山、长流水三大林区和治沙区。采取扎草方格、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招投标造林等形式,重点营造防风固沙林,逐步改春季造林为春、夏、秋三季造林。至2005年,在白芨滩、猪头岭、大泉、长流水、马鞍山等地扎草方格营造防风固沙林20多万亩,营造经果林2000多亩。
(三)滨河水体净化湿地扩整连通工程
2018年,银川市人民政府投资近1。1亿元建设滨河水体净化湿地扩整连通工程,利用银川滨河大道东侧0。8万亩水域,通过扩挖、连通南起永宁县中干沟、北至贺兰县北大沟水系,截流中干沟等主要入黄排水沟水体汇入水系,配套控水建筑物,调配使用黄河湿地公园、滨河湿地公园、长河湾湿地,新建补充人工湿地,形成南北贯通8个表流人工湿地,长度约50千米,面积约1。1万亩的滨河水系,将银川市6条主要入黄排水沟合并为3个(北大沟、四二干沟、灵武东沟),延长河道增加水体流程、流量,人工湿地近2万亩生态净化作用,改善入黄排水沟水质,增强滨河水系防洪、排水和生态修复能力,改善周边农田排水条件,提升滨河生态廊道绿化水平。
(四)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
解决银川都市圈部分城区无备用水源地、水质恶化、保护难度加大、超采区地下水替换等问题,统筹考虑农村饮水与城市供水一体化改造,2018年银川市投资78亿元,启动建设银川都市圈西线供水工程,解决以银川市为主、兼顾石嘴山市和青铜峡市城乡生活供水和以地下水为水源工业用水。工程在青铜峡水库坝上左岸金沙湾建设黄河取水泵站,将黄河水提升进入西夏渠,改造西夏渠和西夏水库,作为调蓄设施和公共基础水库,新建黄河净水厂,经过净化处理输送至银川市三区两县用户。一期工程于2019年12月建成通水,向银川市、石嘴山市城乡180万人供水。
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连续5年争取中央、自治区农村保护资金2。9亿余元,并配套投入1。5亿余元(包括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环保项目100余个。在26个乡镇262个村庄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覆盖全市100%的行政村,50多万农民直接受益。共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330余千米,建设34处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7500吨天,处理率达50%,每年可减排COD560吨;建设22处垃圾收集转运站、8座乡镇垃圾填埋场,购置垃圾箱5。6万余个,垃圾转运车130余辆,收集车1800余辆,新增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能力360吨天,无害化处理率达70%以上。农村环境整治示范区内基础设施得到完善,“脏、乱、差”现象得到遏制,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各沟渠“脏、乱、差”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根本改变,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群众参与保护环境的观念得到更新,实实在在地改善了民生。
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
1999年起,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开始查处污染环境行政案件。同年,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4个餐厅、饭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业主不服,其中3位业主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复议,1999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维持环境保护局处罚决定;1位业主先后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1月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终字〔1999〕第19号)行政裁定书,终审维持原判。案例在全区反响较大,推动了全区餐饮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整治。
2001—2005年,实施行政处罚1638件,收缴罚款303。24万元。
2004年,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监控企业“三废”排放情况,处罚偷排和污水处理装置运行不正常企业违法行为。2005年1月,查处宁夏多维泰瑞制药有限公司和宁夏启元药业违法排放超标废水,严重污染永二干沟下游水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治理。
2008年8月,对启元药业恶臭超标排放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公司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2009年3月16日,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金凤区法院强制执行,同年9月法院执行到位。
2010年6月,北京城建集团承建宁夏大剧院工程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附近居民投诉,市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0月18日在《银川晚报》公开曝光。承建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3月承建单位接受处罚并按环境保护局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2010年3月10日,查处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依法处以废水排污费3倍处罚。市环境保护局2010年10月18日向美洁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美洁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2011年2月24日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金凤区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同年3月21日下达《准予强制执行裁决书》,7月1日公司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银川市财政局专户,7月4日法院审核结案。
2011年5月24日,市环境保护局对金凤区满城北街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即围网养殖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2012年8月,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金凤区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3月执行到位。
2012年3月,市民投诉反映西夏区、金凤区空气中有不明恶臭味。市环境保护局、市监测站和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连续实地调查、监察、监测,发现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恶臭、非甲烷总烃,导致西夏区、金凤区大范围异味扰民。2012年5月15日,市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7日内改正;罚款4万元。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限期落实整改措施,5月31日缴纳罚款。
2014年5月14日群众举报,贺兰县一电镀厂将电镀废水排入院内渗坑。银川市及贺兰县环境保护局立即组织环境监察、监测执法人员共同检查,发现电镀作坊主李某未办理经营许可证照,电镀废液未经处理排入院内地下渗坑,电镀厂位于银川市东郊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危害地下水安全。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移送市公安局于5月15日立案,当晚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处以刑事拘留。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6月13日提请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2015年2月,市环境保护局对银川兄弟彩兴化工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且在2015年1月30日—2月8日期间共10天拒不改正超标排污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下达首份《按日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每日处1。89万元罚款,共罚款18。9万元。银川市首份按日计罚罚单,有效警示企业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6年8月12日4时,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夜班操作人员违反技术规范,擅自将COD在线监测仪进样管线拔出并插入自带的塑料水瓶中,人为处理监控样品,干扰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同时将此案移送银川市公安局查处,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于2016年11月30日依法对该公司夜班操作人员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2017年7月19日,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市环境信息中心、环境监测站检查宁夏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施,发现该公司擅自停用COD在线监测仪水质采样泵,致使COD在线监测仪无法采集到总排口废水,未完成正常测量,设备采样管被拔出连接至自备水样瓶,人为干扰在线监测设备,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同时将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材料、证据移送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