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003年,重点开展兴仁水泥厂、石膏厂、机砖厂、锅炉等污染源治理。
2005年,治理县教体局、县医院、电力局、邮政局、利民花园小区、政府小区等采暖锅炉,安装消音除尘设施。
2006年11月,将县城划分为烟控区和噪声达标区,其中烟尘控制区面积6。12平方千米,控制率90%;大气环境噪声功能区域面积6。12平方千米。县人民医院传染病房安装次氯酸钠水消毒发生器。
2016年,制定大气、水污染防治和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开展环境保护排查整治。根据区、市要求,县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全县环境保护大排查工作,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环保责任,与重点企业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人、责任内容、完成时限,完成区市下达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2018年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着力煤炭消耗及集中供热替代工作。严格项目审批,控制耗煤项目,当年无新建耗煤项目。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减少城区周边居民使用分散式锅炉,加快建设海原县北区供热站,完成锅炉房土建、锅炉及配套设备安装,内部道路给排水、消防管道及围墙完成85%,2019年建成投入使用。拆除县城东区未安装脱硫设施2台20蒸吨时锅炉,严格管控县城燃煤小锅炉,无新建燃煤小锅炉。加强县域内散煤使用监管,定期督查散煤销售企业及个人,建档立册,抽查重点用煤企业煤质,处罚和督促采用不合格煤质企业整改。
监控县城所有在建工程,督查向阳小区、运动广场等26处在建工地(21个房建项目和5个市政项目)。对扬尘治理不达标华山路棚户区改造等5个项目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十三五”易地脱贫搬迁等7个项目签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在向阳小区、运动广场工地推广使用施工现场扬尘监控仪实时监控,采用塔吊喷淋、楼层喷淋、雾炮机喷淋相结合方式抑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处罚未采取扬尘防治相关措施企业,纳入不诚信管理,确保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取得实效。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执法检查。派驻执法人员专项治理县城周边取土处、各工地出入口等重点路段,纠正规范工程车辆抛洒滴漏行为68起、行政处罚9起。县城主街道机械化清扫作业,运料车辆洒漏严重的外环路安排2辆干扫车清扫,4辆多功能洗扫车巡回洗扫,机械化清扫率提高到72%,垃圾日产日清。南北街、政府街、建设路、黎明路及外环路等重点路段每天洒水喷雾降尘。组织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教体局和各乡镇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摸排全县599户餐饮经营户(学校食堂238所)。整改规范老城区257户,实行煤改电112户、改气11户。禁止熏、炸、烤制类餐饮场所及露天烧烤等室外作业。截至2018年年底,注销黄标车615辆,完成任务84。9%。机动车辆环保定期检测率90%以上,环保标志发放率92%以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机动车。完成海原县供暖有限公司南区堆场建设。
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全县33家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运行,经过油气回收检测。制定落实《海原县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双层罐或防渗池设置整改方案》和区、市要求,2018年民营(社会)加油站全部完成更新改造;中石油、中石化、宝塔油气完成建站15年以上及周边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加油站更新改造,改造率60%;全县营业33家加油站完成地下油罐更新改造27家,其余6家仍在改造中。
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防止春耕生产期间群众在田间焚烧秸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村组,加强秸秆禁烧管理。全县空气质量(除沙尘等恶劣天气外)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以上优良指标。
实现散乱污企业清零。4月底组织发改局、商经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国环局等部门排查摸底全县“散乱污”企业170家,其中砖瓦窑53家、家具加工85家、汽车修理18家、制革业7家、丝网加工3家、塑料加工2家、铸造业2家。按照“先停后治”“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二)水污染防治
2008年6月,县政府颁布海原县老城区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投入资金24万元,建成西安、七营、贾塘、郑旗、树台、史店6乡镇水源地保护设施。
2009年、2010年,投入168万元,全县建成35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受益人口8。6万人。投资36万元,建设19处水源地保护工程。
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制革、马铃薯淀粉加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企业。防止取缔不彻底企业复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2家,未获得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报告书批复,2015年责令停产,要求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申请获得区市环保部门许可及批复,方可复产。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每月督查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污泥全部转运至县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对巡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处罚违法行为。
2018年1—8月,结合“清河行动”加大督查力度,出动机械1021台次、人员6528人(次),清理垃圾堆放点1108处,清理转运垃圾2。82万吨,累计整治河道岸线462千米。强化河道综合整治。贺堡河综合治理工程完成主体工程。防治土壤污染,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耕地集中区域严禁审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项目。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及时取样监测疑似污染地块土壤,加强疑似污染地块管理。
2018年,针对清水河水质情况,海原县建设海兴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下游人工湿地,建设工程竣工。清水河流域河道整治工作年底完成60%。
三、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一)县城环境整治
2004年10月—2006年6月,位于海城镇三岔河北侧下庙沟村海原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成竣工。新建21万立方米垃圾填埋厂1座,日处理生活垃圾60吨,进场道路760米;建设环卫中心1座,面积60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带水冲式厕所4座,每座110平方米(包括办公用房、机修车间、仓库、车库、化验室、浴室、门房、配电室、洗车间);配置自卸式垃圾运输车2辆、垃圾收集车1辆、填埋场推土机1台、装载机1台;环卫配置喷药车1辆、洒水车1台、吸污车1辆、工程维修车1辆。
2017年,海原县城道路环境治理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实行环卫工分段、组长分片和所队长督查机制,定车、定人、定时、定点规范作业,实现县城新旧道路清扫清运全覆盖。采购大型清扫车2辆,新建环城道路快速高效保洁,提升城区机械化保洁水平。先后实施文昌、育才和文昌保障性住房3个安置小区绿化,完成新建海城公园、续建文体广场,绿化北坪路、中静路等新建市政道路,县城规划区新增绿化350余亩。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010年、2011年,编制海城、三河、高崖3乡镇集中连片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投资1108万元,在3乡镇实施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完成排水管网4。2千米,建设垃圾池962个,配备各类垃圾专用清运车34辆。投入430万元,实施西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争取生态移民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配套资金22万元,为县内移民点配置垃圾箱、垃圾中转站及垃圾清运车等。创建了海城国家级生态乡镇和三河镇黑城村区级生态村。
2011年投入708万元,开工建设关桥、贾塘、郑旗3个乡镇村庄环境卫生整治项目。
2012年、2013年,投资3028万元实施农村环境集中整治项目,建立垃圾场6座、垃圾转运站1座、垃圾池4127个,配备垃圾箱1581个、各种垃圾清运车221辆。2014年为9个村配置垃圾箱。
2015—2016年,县域各行政村、自然村全部配套相应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填埋处理等设施。
2016年,加大农村生活垃圾运行设施管理。实施农村环境整治示范项目,县域各行政村、自然村均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填埋处理等设施。县乡村各级组织着力完善垃圾运行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发挥应有效益,以规范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处置程序,保护农村环境。
同年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种(养)殖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创建等工程,建立农村环保长效机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美丽、生态农村。
2018年,巩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各乡镇(管委会)全部组建环境卫生保洁队伍,配套完善垃圾收集设施,农村环境保洁员560余人。
(三)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制定印发《海原县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海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工作目标,细化年度任务和工作清单。明确规模养殖场建设治污设施具体内容和标准,不符合要求规模养殖场通知限期整改,于2017年9月底完成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准入手续,全县14家养殖场环评手续健全,备案办理。2018年全县畜禽粪污产生总量127。3万吨,全部利用。规模养殖场78家,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56家,粪污设施配套率72%。2017年,强化畜禽粪便合理利用。全县牛粪便产生量49227吨、羊21307吨、猪10032吨、鸡16491吨,污水产生量分别为19802吨、8522。8吨、12348吨、4800吨,采用种养结合模式全部处理利用。制定出台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加治理畜牧业污染投入。鼓励农民发展生态畜牧业,对养殖场的环境保护治理进行必要的政策扶持,改善农村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