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园林绿地并加强保护、建设和管理。坚决禁止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
要加强污染事故和灾害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等方面,抓紧制定、完善促进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在制定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各地、市、县应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到“九五”末,力争全区环境保护投入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银川市、石嘴山市应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各级环境专项治理投资要根据地方财力的增长而逐步加大。
自治区环保部门要会同计委、经贸委制定出全区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分解到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将我区已列入《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的工程项目及计划兴建的重点环境工程项目,列入全区“九五”计划重点建设项目;各级计委、经贸委和科委的各类年度发展计划中,都要有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项目安排。自治区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和环境保护等部门要联合对污染治理、生态改善、清洁生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提出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
要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促使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对征收的排污费、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不得挪用、截留。
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基金由财政拨款、生态补偿费及适当集中排污费等渠道筹集,采取分级建立,有偿低息使用的办法,滚动使用、滚动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保护示范项目建设。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使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七、严格环保执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环境监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各地市对未设环保机构的县(区)可派驻环保派出机构或环保监督员,以进一步强化县级环境监督工作。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要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自治区法制、环保部门,要尽快修订、完善原有地方性环保法规,加强我区环境立法工作。充实管理和技术人员,加快重点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强化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持、技术监督、技术服务职能。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要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纪违法案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项目,并积极给予资金支持。要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大力推广应用环境科技成果。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鼓励和优惠政策,发展环保产业。要组织力量研究开发高浓度有机废水、有毒工业废水、洁净煤处理和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技术及装备,推进粉煤灰、冶炼废渣(粉)、煤矸石等废物的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安全处置和资源化工程技术及装备的研究,大力发展先进、实用、经济、节能、清洁的环境保护产品与装备,推广国家A级产品和我区环保认可产品、标志产品,促进环保产业形成规模。
九、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作为干部和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区普法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和人民群众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全区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开展环境教育。把环境保护纳入教学计划。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会同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每年向政府提出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1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黄超雄副主任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区环保工作近几年来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全区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防治污染的任务十分艰巨,实现“一控双达标”的目标困难很大。为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深入实施,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决定:
一、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针对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环境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短期行为,各级政府应重点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在西部大开发中所处地位的教育,加强“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教育,加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环境意识,增强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使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宣传、监督作用,及时褒扬先进、鞭策后进。
二、进一步加大治理的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抓紧工作,加快治理污染的步伐,确保“一控双达标”任务的完成。同时,要认真抓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生态环境建设,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的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项目审批程序和制度,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项目,包括引进、合作、合资、扶贫项目,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都要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严把立项和验收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和投产使用,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环保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执法的责任,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对环保资金的投入
各级政府必须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把环境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资金,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管好用好排污费。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年内建立环保基金制度,增强政府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的调控能力。要研究制定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的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投资环保事业的新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的一把手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亲自抓,负总责。要严肃政纪,对由于工作不落实而导致环境污染加重的,要责令有关负责人做出检查;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国家重要决策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接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
各级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倾听广大干部群众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为群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条件。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严肃对待。对我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此次检查中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卫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东方企业、宁夏宾馆锅炉房等单位的污染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要从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出发,抓紧整改,妥善解决,并将处理情况在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汇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2006年12月8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宁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十五”以来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