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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研究(第2页)

(一)非遗项目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相对淡薄

维权意识在互联网发展之初并未完全形成,许多非遗项目著作权人在面对侵权问题时只是选择自己承担相关经济损失,著作人维权意识的提高远远赶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有可能非遗项目著作权人还没意识到自己被侵权就已经发生了侵权行为,加之著作人大多将精力用于创作,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保护并无深入了解,放任了侵权行为一件又一件的发生。

(二)非遗项目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相对较高

“盗版”“山寨”等侵权行为并不需要向非遗项目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成本相对较低,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易如反掌,甚至通过复制粘贴的方式借由网络迅速传播,而非遗项目著作权人选择维权时需要付出的诉讼成本与侵权成本构成鲜明反差。非遗项目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既需要确定侵权主体的身份,又需要搜集相关侵权证据,但这些证据很容易被更改或清除,即操作难度较大,许多非遗项目著作权人及时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及精力其维权效果也可能不尽如人意。

(三)网络服务商并未肩负相应责任

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与网络服务商及内容提供者等信息传播中介密不可分,面对网络环境越来越混乱的局面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过于注重从网络中获取自身所需要的经济利益,以至于让利益蒙蔽了双眼,对侵权行为不闻不问甚至视而不见,加剧了网络侵权行为。

(四)道德准则并不能起到规范作用

虽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在网络环境下以法律对大众的行为约束本身就存在一定困难,更遑论使用道德约束大众的思想观念及行为举止。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下的身份大多为虚拟的,侵权行为也是在虚拟的条件下进行的,网络环境越发复杂,相关保护设施还不算完善,且网络中的信息具有共享性与开放性,许多人自由享用这些资源已经成为习惯,甚至并不认为自己存在侵权行为,道德要求的门槛相对较低。

(五)非遗项目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网络环境中的正确行为,是调整并规范社会大众意识与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其更新速度赶不上快速发展的网络变化趋势,逐渐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对我国非遗项目著作权相关法律的制定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仍然有待提升,尤其是对于一些法律中并未有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且某些传统的刑事法律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的侵权行为。

网络环境下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宣传力度,强调维权意识

网络发展之初,包括非遗项目著作权人在内的社会大众的维权意识普遍不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国不断强调非遗项目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但这种习惯及状态很难转变,为此加强普通群众的维权意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于网络信息具有开放性,大众在获取与应用共享信息的同时,可能并未意识到已经侵权,为此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促进社会大众的意识转变,需要在道德及法律方面加大宣传力度,使其清楚地知晓侵权行为对自身利益及社会带来的危害,从而帮助他们转变思维,尽可能减少以“私权自由”或“合理使用”的借口施行侵权的行为。

(二)规范法律制度,加强立法保护

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规范社会大众的行为举止,从而帮助社会大众解决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冲突与矛盾。目前,加强对网络非遗项目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已经成为国际发展趋势,在国际通力合作的前提下,网络环境下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标准正在日益完善,并朝着协调统一的方向不断发展。恶意的侵权行为不仅会影响网络正常秩序,同时,还会损害非遗项目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为此需要对侵权行为采取系列行政或刑事手段,强调侵权人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说明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明确网络环境下的主要侵权行为及其判定标准,从而才可以针对侵权行为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基于我国提倡的利益平衡及网络健康发展的观念,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立法保护,尽快形成科学且系统的网络非遗项目著作权益保护机制。

(三)提高技术保障,加强网络监督

虽说网络环境的建设有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但先进的技术手段也是减少负面影响的重要因素,为此,相关人员应当针对网络侵权行为加快科研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目前市面上以各类杀毒软件及防火墙技术的应用最为常见,越来越多的软件及网页加强了密码的设置,同时完善并引入身份识别系统及数字化追踪系统,加强了对防复制程序的应用并对访问权限加以再次验证。除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外,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主要依靠广大网民的主动检举,在加强网民非遗项目著作权意识的同时,鼓励网络向相关部门及时检举,从而保障非遗项目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回应并立即开展警告或惩处措施,以此彰显互联网的良好环境及风气,并鼓励更多网民一起建设网络健康秩序。

(四)开展专权登记,统一编码管理

非遗项目著作权的本质就是保障文化、艺术及科技等相关作品不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随意复制、编辑及转载,为防止以上网络侵权事件,非遗项目著作权人可以向相关非遗项目著作权登记机关申请作品登记,明确作品归属权,以便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便于搜集侵权相关证据。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可知,凡是享有非遗项目著作权的公民及法人等都可以申请作品登记。非遗项目著作权登记所涉及的作品可以包含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甚至是工程产品设计图,所有登记过程都遵循自愿原则,但无论作品登记与否,作者及其相关非遗项目著作权人所有的非遗项目著作权并不受影响,数字作品的版权也可以在行业协会等相关第三方平台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后自然人作品非遗项目著作权将为非遗项目著作权人保留终身并在其死亡后50年也同样享有相同权利,对作品本身而言也有利于作品的许可、转让及其传播。

(五)建立组织平台,完善集体管理

网络环境下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工作应当尽快建立网络非遗项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由于个人自身能力十分有限,为此借助集体管理模式才可以真正保障非遗项目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集体管理工作既可以由网络服务商进行组织,同时也可以挑选专门的人员组成管理小组,我国非遗项目著作权法中对这一部分有相关说明,但实际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再加以规范。非遗项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众多权利人的授权,其基本工作是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以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众多非遗项目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自身的财产权,且有助于充分利用网络环境中的各种信息资源,对促进国际性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及文化交流也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

(六)借鉴国外经验,接轨国际趋势

网络环境下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工作不仅是国内非遗项目著作权人所关注的内容,同时也是各国及多个国际组织急需解决的问题,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为代表的一系列公约相继出台,致力于解决国际互联网中应数字技术广泛应用而产生的一些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新问题,我国也以这些国际公约为基础开展相关的版权立法工作。由此可见,要想实现国内网络环境中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必须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尽可能与国际形势接轨,再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强调一些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的根本原则,并将传统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措施迁移至网络环境下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非遗项目著作权保护措施已经刻不容缓,相关人员应当借鉴成功经验并结合实际国情,通过加强宣传以增强国民维权意识,不断完善以登记制为代表的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努力建立管理平台并开展集体管理,再从集体与个人的角度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监督,努力解决当前网络环境下非遗项目著作权侵权等问题,最终为保护非遗项目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并共同建设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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