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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政策落实情况绩效评价(第2页)

三是资金支付方式不规范,给资金和项目监管带来困难。通过现场调研发现,各市、县资金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财政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此种方式下各种文件资料齐全,资金流转脉络清晰,项目管理规范;另一种是财政划拨方式,由财政将资金划拨到环保局,再由环保局转给住建、乡镇、园区等项目管理单位,导致资金循环链条过长,资金出现“碎片化”现象,给资金与项目管理带来困难。

四是政策后续可持续性有待提高。评价组在检查中发现,各市、县均未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管理措施及后续保障制度,在奖补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上,也缺乏明确的标准流程和实施细则,后续制度保障欠佳,政策可持续性有待提高。

五是生态环保领域资金保障尚需加强。宁夏是祖国西北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国家更是赋予了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历史重任,应在生态环保领域予以更大的资金保障。

六是预算绩效管理意识有待提升。项目单位编制的绩效目标质量有待提高,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的指导性与约束性不强,有的市、县没有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尚未意识到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

(二)各市、县在贯彻落实“支出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共性问题。各市、县均未出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是个性问题。部分市、县存在未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未公示奖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实际支出内容与批复范围无关、预算规模与实际投入资金规模差异较大、资金滞留财政、资金支付率偏低、项目推进缓慢、档案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四、优化实施政策的意见建议

(一)修改和完善“支出政策”的相关建议

一是推行项目储备制度,解决“资金等项目”的问题。评价组在检查中发现,市、县由于缺乏好的项目,大量资金滞留在财政局,没有发挥资金综合效益。建议我区建立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制度,各市、县按要求申报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然后以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纳入自治区项目储备库管理。

二是整合各类环保资金,提升资金规模效应。建议整合全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等生态环保类资金,并放开各类资金之间的使用限制,提升资金使用效应。

三是加强资金闭环管理,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评价组在检查中发现,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的市、县,各类资料都比较齐全,资金及项目管理也比较规范;财政以划拨方式支付到项目管理单位的市、县,档案资料和项目管理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建议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

四是做实做细实施办法,增强政策可持续性。各市、县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研究并制定本级项目实施相关配套制度、管理措施及保障制度。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奖补资金申报、奖补资金审批、奖补资金使用、项目计划、项目管理、项目监管及保障措施等,形成完整的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规范资金及项目管理。

五是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省级财政应将生态环保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保障,确保资金支持力度同生态治理任务相适应。同时,围绕生态治理的重点难点,资金分配向治理任务重点区域行业、环境治理工作绩效突出重点地区倾斜。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六是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果为导向,建立生态治理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有机结合的机制,加快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在生态治理领域全覆盖。定期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加大对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明显地方的激励,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贯彻实施及执行“支出政策”层面的相关建议

一是制定配套办法,确保制度保障落实到位。各市、县应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处罚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本级项目实施相关配套制度、管理措施及保障制度,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

二是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财政部门和环保住建等项目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方案内容需细化、完整,资金安排额度要具体到项目,并按照批复文件要求及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进行备案,确保项目实施程序规范。

三是及时公开公示,提升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各市、县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处罚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年度奖补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在本地政府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提升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

四是健全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各市、县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管,建立项目实施监管机制,对项目从申报、实施到竣工验收建立“台账”,以定期调度、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五是严格履行项目变更程序,加强项目合规管理。各市、县应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的项目,应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报备,便于上级部门及时掌握资金情况,为后续掌握项目的实施和开展绩效评价提供便利。同时要加强项目的档案管理。

六是提速资金拨付,加快项目进度。各市、县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暂未支付的项目款进行梳理,对于达到支付条件的应及时支付,同时督促各参建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尽快建成投用。

执笔人:吴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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