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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党内法规(第1页)

第二节:党内法规

本节内容主要介绍党内法规相关概念知识以及常见法规。通过学习,熟悉党内法规的内涵,掌握常见党内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党内法规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2016年1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是为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而制定的法规。2012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从中可以看出,党内法规在本质上是党的统一意志的体现,在功能上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在实施上依靠党的纪律来提供保障,在形态上体现为规章制度。

相对于党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而言,党内法规集中体现为“六个特定”:制定主体特定、使用名称特定、规范事项特定、框架结构特定、表述方式特定、审批和发布方式特定。“六个特定”从总体上说明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但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

一般来讲,涉及提出政策、作出部署等事项,或者解决短期、局部、具体的问题,总结还需要继续探索、不断积累的经验,拟采取动态调整的灵活政策措施等,更适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针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职权职责、义务权利、标准要求、方式方法等事项作出规定,提炼总结比较成熟定型的经验并转化为制度性安排等,则更适合制定党内法规。实践中,如果制度需求很迫切,而相关经验积累又不够充分,制定党内法规条件还不成熟,往往就通过先制定规范性文件来提出要求,条件成熟后再将相关制度安排上升为党内法规。

二、党内法规名称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应当使用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专属名称,一般不使用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名称。这类法规名称是有层次的、不同位阶的。

第一个位阶是党章。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是根本大法。

第二个位阶是准则。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准则集中体现党章精神,地位高、效力大,仅次于党章。

第三个位阶是条例。主要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条例在效力上一般低于准则,高于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最后一个位阶是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主要是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起草法规要结合所规范的内容,使用适当的法规名称。中央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这七类名称,但中央纪委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省级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只能使用后四类名称。需要说明的是,法规名称的功能在于防止混淆,如果一个机关属于党内法规制定主体,那么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不得使用党内法规专有名称;如果其不属于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制定的文件肯定不是党内法规,可以视情况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名称,不与党内法规相混淆。

三、主要纪检法规介绍

(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0月印发,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2015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订而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重要指示,鲜明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分别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自律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四个必须”。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个坚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四个自觉”。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党内监督的内容。第一,为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围绕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自始至终强调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体现到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第二,为解决党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六项纪律”为尺子,把“遵守党章党规”“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党的纪律建设放到重要位置来抓,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第三,针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相关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权责对等,以监督责任为主轴,依据党章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尤其是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同时还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职责。通过明确多个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及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构建了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

党内监督的保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此外,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这些监督保障条款,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扛起主体责任,瞪大眼睛、伸长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党中央的重视和领导下,党纪处分条例不断健全完善,自1997年试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于2003年、2015年、2018年先后经过三次修订。现行有效的党纪处分条例是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编,共142条,主要内容如下:

党纪处分的原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党纪处分的种类。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的处理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改组、解散。

党纪处分的期限。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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