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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环境保护法制(第1页)

第六篇环境保护法制

宁夏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之后相继出台农业环境、自然保护区管理及大气、水、辐射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制定治理“三废”、保护农业和矿产资源、加强环境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行政规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截至2018年,全区初步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979年9月国家《环保法(试行)》颁布施行,宁夏区、(地)市、县逐步建立环保机构,承担执法任务。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十一次会议通过《环保法》公布施行,一系列配套法规陆续出台。全区各级环保部门依法重点查处污染大气、水、土及辐射、固废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化工、煤炭、制药、造纸、电力等重点行业环境违法案件,取缔关停“十五小”污染企业;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保护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环保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形成打击违法排污高压态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开展环保执法检查活动。1990—2018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部(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重点领域环保执法活动,发现问题责成地方依法查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政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各类专项行动,推动环境保护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全区环保系统加强管理与服务,重视环境信访,维护群众环境权益。通过执法检查、督察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利用宣传舆论力量强化监督,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促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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