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诸房读书子弟书院春秋面课制义成篇者。量给纸笔米五斗。二义粗通。与考者给一石。补郡邑诸生者给二石。贡监与大比试者一体均给。遇赴省试时给科举米五石。给而不赴试者追缴。得贡八太学生者。给匾额米四石。乡试中式者五石。成进士者倍之。及第者再倍之。武选自游庠至登第者。各照数减半。其有向系能文。曾在书院面课。屡试不售年老者。仍准支向年所给之数。如年少无故不与试。及出入衙门舞文弄法者。俱罢给。奉祀不在此例。
一诸房子孙呈禀。须由本房房长及典籍执事者用钤记。于春秋官祭家祭及有公事会集之期申报。或有争衅小嫌。先赴本房房长及亲支族老调处未协。然后申诉文正位。同掌庄诸位公断。违者概不受理。其公呈亦须诸位亲自签押。如有擅自兴讼及捏名。公呈妄渎官府者。当以悖规陈官法究。
一诸房向有不肖子孙。或犯事故逃遛他乡。或挈家出外。不知踪迹者。其为玷辱门户之事俱未可定。向后如遇似此之人归宗者。不准给历支米。其以前曾给过米者。仍行追历。若年幼随父兄不得自由者。临期酌断。
一吴县多山田。长洲县皆泽田高下既殊。如遇旱潦。丰歉各异向呈分别给族修祠。不许挪混。如遇大祲。仍当通融协济。尽完赋次祖先祭祀。其余主奉执事房长守祠鸣赞酬劳烧香纸笔丧葬赒给等项。或减给。或缓给。或捐给。临行酌行。无致悞公。仍行晓示阖族。
右主奉能浚增定庄规。因时裁制。斟酌得中。倘后世子孙有能扩而充之者。不妨重为改定也。
△钱公辅义田记
范文正公。苏人也。平生好施与。择其亲而贫。疏而贤者咸施之。方贵显时。置负郭常稔之田千亩。号曰义田。以养济羣族之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择族之长而贤者主其计。而时其出纳焉。日食人一升。岁衣人一缣。嫁女者五十千。【若地方有溺女之风者此条尤当加意】娶妇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葬者如再娶之数。葬幼者十千。族之聚者九十口。岁入给稻八百斛。以其所入。给其所聚。沛然有余而无穷。屏而家居俟代者与焉。仕而居官者罢莫给。此其大较也。初公之未贵显也尝有志于是矣。而力未逮者二十年。既而为西帅。及参大政。于是始有禄赐之人。而终其志。公既没。后世子孙修其业。承其志。如公之存也。【其子纯佑纯仁纯礼纯粹皆贤佑仁尤行仁义仁继公为宰相】公虽位充禄厚。而贫终其身殁之日。身无以为殓。子无以为丧。惟以施贫活族之义。遗其子而己。昔晏平仲敝车羸马。桓子曰。是隐君之赐也。晏子曰。自臣之贵。父之族无不乘车者。母之族无不足于衣食者。妻之族无冻馁者。齐国之士。待臣而举火者三百余人。如此而为隐君之赐乎。彰君之赐乎。于是齐侯以晏子之觞而觞桓子。余尝爱晏子好仁。齐候知贤。而桓子服义也。又爱晏子之仁有等级。而言有次第也先父族。次母族。次妻族。而后及其疏远之贤孟子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晏子为近之今观文正公之义田。贤于平仲其规模远举。又疑过之呜呼。世之都三公位。享万锺禄。其邸第之雄。车舆之饰。声色之多。妻帑之富。止乎一已而己。而族之人。操壶瓢为沟中瘠者又岂少哉。况于他人乎。是皆公之罪人也。公之忠义满朝庭。事业满边隅功名满天下后世必有史官书之者。予可无录也。独高其义因以遗其世云。
△附常郡王氏参改义庄规条
一建义庄房屋若干。坐落某县。某图捐田【若干】亩。俱系绝产。开具田号细数呈请咨 部立案并请藩宪给帖遵守。立义庄户名。完纳银漕。永远不准放粮过户。以杜日后易瘠盗废诸弊
一义田饷银将租麦抵办。漕粮将租米完纳。依限全完其余赡给鳏寡孤独及各项费用。日后盈余。增置义田。呈明立案。
一庄田总理一人。族中公举老成殷实者为之。田租银钱簿册。俱归掌管。司事二人。亦必精明公正者共司其事三年一换。倘有侵挪情事随时更换。如三年内。并无错悞。或接管或更换。秉公酌议。
一总理辛俸若干。司事辛俸若干。按季支付。扇人斛脚工食随时酌给倘有催租不力。私收亏短。察出追吐更换。
一族中宗支浩繁不能均给。惟自某支以后。谱次详明。查得实系鳏寡孤独废疾贫乏者。概行入册。如有出继外姓。及为僧道。并入下流者概不入册。【经费多者通族均给】
一赡给额数统以若干名为率。如人数众多。另增副额。赡给一半。俟正额缺出。按照开报入册先后。挨次项补。
一鳏独无依。年过十六。入册开支。惟寡妇废疾。不拘此例。正额每人每月给米二斗四升。副额每月给米一斗二升。闰月照数孤子孤女。一岁至六岁。每月给米一斗。以补寡居养育之劳。至九岁每月给米。从副额递补正额。挨次候缺。孤子十八岁年终缴票。孤女出嫁缴票。支派住居名字年纪。随时注册。须查实发给。
一孤子至十八岁年终缴票给钱若干。为谋生之计。倘年未十八自能谋生庄内一体给发以示体恤之意。且防藉词停给之端。自行缴票者停给。
一寡妇及废疾。俟伊子成立。完姻后停给。若伊子不肖。及继嗣之子。不能供养者。仍照数给发。
一给米定期每月二十四日。持票赴庄领米。过期次日并给。路远者四季支领。不得预支。年终更换照票。
一册内有名身故者。赴庄缴票。给殡费钱若干。连安葬者给钱若干。十五岁以前身故者。给殡费钱若干。连安葬者给钱若干。倘匿不报明。将票冒支月米察出停给其殡葬之费亦不给发。以示薄惩
一族中停柩在家权厝在外。无力安葬。墓在十里外者。给钱若干。墓在十里内者。给钱若干。须查明给发。
一应试无力者。县试给钱若干。府试给钱若干。院试给钱若干。乡试给钱若干。会试给钱若干。【此欵须随各庄定数】
一族中无力婚娶者。于吉期当日给钱若干。单传无力者。多给钱若干。嫁女照婚娶例给一半。
一设立义学。凡孤子无力从师。均归义学教读。路远者。每节给修金若干。每节给束修。须令孤子携所读之书来庄。以便查问课程。
一冬月严寒。册内年老废疾。难自支持者。给棉裤棉衣。九月给发。四月底归庄。给钱若干。以免当卖之弊。庄内令人修补。亦可再给。
一庄内择有名医生。议定每季辛俸若干。择诚实药店。另立一折以便登记。如册内有名病重者。查实后。请医诊视。将方赴庄。用一戳记。到店付药。贫苦难堪酌给钱若干。以备零星等费。族中贫病相连者。通融酌济以寓疾病相扶之意。
一族中嫁出之女寡居而贫。念祖宗一本之谊。亦归庄册。一体发给。其孤子孤女不给。
一收租与给米时。总理必有检点。不得专听下人。恐生诸弊。银钱米麦等出入。随时登记。不准移挪。
一本庄房屋。修葺宜勤。毌致霉烂米麦。器皿亦须收藏节省。食用一切均须从俭不得糜费。
一每岁年终。须将旧贮新收。及各项支销。现在存贮。逐欵开明一册。以备合族查对。
一总理谢事时。将一切事务账目对象一一交清。俾接管之人。不得推诿不致贻悞。
此系庄规大略。须视经费盈绌。因时制宜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