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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第3页)

一遇有规矩所载。不尽事理。掌管人与诸位共议定保明。同申文正位。【本位有妨者不同申】虽己申而未得 文正位报不得止凭诸位文字施行。

右十项以元符元年六月 日

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挥参定。

一诸位开报义庄事。虽尊长并于文书内著名。仍不得竹纸及色笺。违者义庄勿受。

右一项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

二右丞指挥修定

一义庄遇有人赎田其价钱不得支费限当月内以元钱典买田土辄将他用勒掌管人偿纳

右一项以崇宁五年十月十二日

五待郎指挥修定

一诸位辄取外姓以为己子。冐请月米者勿给。许诸位觉察报义庄。义庄不为受理。许诸位经申 文正位。公议移文平江府理断。【其大观元年七月以前己收义庄给米者不得追讼】

右一项以大观元年七月初十日

五侍郎及二相公指挥参定

一诸位子弟在外不检。生子冐请月米。掌管人及诸位觉察勿给。即不伏。掌管人及诸位申 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断。

右一项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日

五侍郎指挥修定

一族人不得以义宅舍屋私相兑赁质当。

右一项以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

五侍郎指挥修定

右仰义庄及诸位遵守施行内文意前后相妨窒碍者。从后规。若有违犯。仰掌管人或诸位备录治平元年中书札子所望

圣旨申官理断。各令知委。

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 高平开国之印

朝散大夫充徽猷阁待制提举亳州太清宫范

通直郎知颖昌府长社县事正图书 掌管庄事直誾立石

义庄规矩元立于天平山忠烈庙。曩岁融虐延燎。断石不存久矣。至元甲午。命工以旧本重刊。寘之岁寒堂。庶几先世遗训永保勿替。季澣裔孙邦瑞士贵谨识。

△后跋

语云莫为之前。虽美弗章。莫为之后。虽盛弗传。观于明祖所遗义庄益信矣。义田为文正公不朽盛事。尤得忠宣清宪两公条奏义庄规矩。明宣德朝世孙原理续呈义庄规矩。廵抚胡公饬府榜行。故后先恪守弗替已而太仆□方公振颓废于前。少参石公公捐千亩以广义泽。助修祠于后。煌煌继承辉映矣。乃主事非其人。广义泽者徒滋中饱。助修祠者任其颓剥。虽贤不肖之相去。良由义庄规矩申明乏其人奉行不恪也。度与吾族恳伏庵公主之公于是清义泽。葺先祠。时沈阳忠贞公抚浙。安定鹤鸣慕公藩吴。善公之志。各倡捐祠安度与一二族尊竭蹶襄事兴厘。一时称盛焉。续申义庄规矩十则。请诸当事饬榜先祠。度亦与参其说。其中谨出纳。审互稽严罚规。恤贫矜寡备荒劝学。务洁已以律人正身以善族公之宰天下亦犹是规矣。宜其蒲轮早贲。玉署名高祖宗灵爽实式凭之。天之报施象贤何如哉。迨解组归田再葺祖庙。刊布续申规矩。与吾族共守之。殆心忠宣清宪之心而继述益远矣。度老不堪襄事。惟念前贤世泽。为之后者代有其人。代申规矩。故感而获传又感天报施象贤如是之不爽。因跋一言以俟后之贤者。

康熙己巳三月二十世郎中房孙提管安度谨跋

△主奉能浚增定规矩

浚按祖规子姓给米惟均。本年加给之例。独丧葬嫁娶读书与试则优。惟十千至五十千不等。后世田减赋加。子孙且数倍于昔。合而计之。昔之一口。当今之三十口。固宜赒给之数相去悬殊。而优给诸项亦难为继也。近代以来。冬绢嫁娶奴婢米已不支放。子孙至成丁始给。而增给寡妇优老二项。盖体国家书齿励节之意。亦维风化之善经也。乃相沿既久。老者有增年冐领之弊。寡妇有恃寡多求之弊。丧葬有远年复支之弊。预期不先陈明。临时无厌乞觅。本事修睦。旋复起争。虽云世道之偷。亦属贫乏所使。浚不才。叨任主奉统族。因与掌庄诸位执事。再四酌定。以补前条所未备。窃思子孙当优老。而寡妇独优少。盖惟青年矢志。子孙幼弱未能赡养。情更可悯。今自守节三年为始。仿优老例。较年加给。其丧葬则必限年。若不限年。则年远者皆可诡称。今岁葬祖。明岁葬父盈千子姓。纷纷陈请。欲尽应其求。则义米无多。何以惠及生者。古制大夫葬以三月。士以踰月。今身故者即于本年缴厯时照。例酌给丧葬。过期不葬。已属违法。虽陈请勿给。又参议公助用本房亲支义米向优给不等。今依五服之制。推恩遍减五世以上。庶有限止。其纸笔米。祖规激劝读书。最为优渥。今物力维艰。不得不为酌省。因更为增减前条。以示鼓励其有当随时补救者。复为酌增。浚自癸酉任事之后。行之数载。族情颇安。尚当请宪饬遵。今为附载于后。

一子孙年十六岁。本房房长同亲支父兄于春秋祭祀时。亲同诣祠中。具申文正位验实。批仰典籍注籍给厯至各门支本名一户米。年至六十以上。加优老一户。七十以上加二户。八十以上加三户。九十以上加四户。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如有废疾不能自营衣食者。再加一户。加给之数。通不得过五户。如有家道殷富。不愿支给者听。

一寡妇守节满三年者。本房房长及亲支保明批给本名一户米。五年以上加一户。十年以上加二户。十五年以上加三户。二十年以上加四户。过此不加给。三十岁以内守节至五十岁者。已合国家旌表例。优加五斗而止。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给之数。通不得过五户。如本族聘他女未成婚而夫亡能归本族夫家守节者。给加少寡。不归夫家者不给。以上如矢志不终者不给。冐支者追还所给之数。

一子孙寡妇身故者。即于本年具呈缴厯支给。丧葬过期者不准给。以杜冐支。葬祖父者加给五斗。无子孙而侄与侄孙葬伯叔祖父者亦如之。葬祖母亲母如祖母亲母存日曾给过寡妇义米。即以本名连加给之数作丧葬给之。如祖父母而先故者不给。侄与侄孙葬伯叔祖母伯叔母例例同。祖父葬子孙者如子孙存日曾给过义米。即以本名应给之米作丧葬给之。如无所出者加给三斗。无子孙而兄弟相为葬者亦如之。如遇大工大祲。捐给义米之岁。仍于本年具申文正位。批仰注籍。俟下年补给。不先呈明者不准给。子孙未成丁者不给。葬妻者不络。

一参议公同高祖巨川公后亲支必字号加给无人。自族侄孙以下遽减能字号加给一户。兴字号加一户。仪字号以下不加给。同祖北溪公后亲支必字号加给无人。自堂侄孙以递减能字号加给二户。兴字号加二户。仪字号加二户。德字号加一户。弘字号以下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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