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自治区环境保护研究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1978年2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研究所,为区属公益性环境科研机构,内设7个业务科室,主要承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科委下达的环境保护研究课题和环境监测业务。同年11月13日,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同意自治区环保研究所,增加事业编制15人,为自治区建设委员会下属机构,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979年8月27日,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研究所的基础上组建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实行站所合一,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编制人数为30人,其中环保研究所20人、监测中心站10人。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区环境监测业务和环境科学研究工作,隶属自治区基本建设委员会。
1983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核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研究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自治区环保研究所(监测中心站)”〕编制人数50人,主要职责负责全区污染源监测、数据分析、技术培训、监测网的组织管理。
1985年,自治区环保研究所(监测中心站)人员达到了49人,其中科技人员36人。
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将自治区环境保护研究所(监测中心站)由自治区建设厅划归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管理,人财物和文书档案以及人事、债权债务等一并进行了移交。
1998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站、所业务进行了合理调整和优化配置。
1999年8月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准自治区环保研究所(监测中心站)内设办公室(信息室)、综合计划室、环境工程评价中心(环境工程设计中心)、环境监测中心(宁夏环境应急监测中心)、环境生态室(宁夏扬黄扶贫灌溉工程项目区生态监测站)、后勤服务中心等机构。
6。宁夏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1984年7月,宁夏中卫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管理所成立,为全额拨款县团级事业单位,编制15名,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归口领导。管理所内设办公室、管理科、技术科3个职能科室。1989年3月,增挂中卫沙坡头治沙技术研究中心牌子。1997年12月,宁夏中卫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管理所由自治区建设厅划归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管理。保护区管理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1999年12月,宁夏中卫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管理所更名为宁夏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3名。
三、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正厅级、政府直属机构)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设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0年7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自治区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体制实行双重领导,以市(地)、县(市)政府为主。职能调整将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员会职能、原自治区科委承担的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联系、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划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调整后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章;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监管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市、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内设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5个职能处室为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污染控制与科技标准处、监督管理处(自治区环境监理总队)、自然生态保护处。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厅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2001年5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外合作交流中心(项目引进办公室),为临时机构。
2006年2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编委)下发《关于保留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关服务中心的通知》,同意保留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关服务中心,“为不定级别事业单位。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核定的4名全额预算事业编制维持不变,不再重新确定机构编制方案”。
同年7月,自治区编委下发《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增加内设机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内设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污染控制与科技标准处整合分设为规划财务处、污染控制处、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处,增加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对规划财务处、污染控制处和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处的主要职责作了必要的调整。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增设宁东环境监管处。增加行政编制4名,增加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明确了宁东环境监管处的主要职责。调整后,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为37名,处级领导职数为8正7副。
(二)所属事业单位
1。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2002年1月10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编办),印发了《关于调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通知》,调整后的环境监理站编制人数为10人。11月29日,自治区编办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理站更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加挂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理总队牌子不再保留,其承担的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稽查以及调查处理有较大影响和跨地市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职能,交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承担。
2003年3月5日,自治区人事厅复函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同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2003年5月14日,自治区人事厅复函同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现有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2004年4月12日,自治区编办印发《关于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和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设置内设机构的通知》,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内设综合管理科、环境监察科两个科级机构。
2006年5月31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申报登记、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调查处理;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总队长1名(正处级),副总队长1名(副处级),科室领导职数2正。
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和有关配套法规进行管理。
2008年1月18日,自治区编办印发《关于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职能调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增加“负责指导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负责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监控管理,对全区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能。10月14日,自治区编办印发《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部分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增设12369环保投诉中心和污染源监控中心两个正科级机构,增加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0名。机构和人员增加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全额预算事业编制为25人。
2。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
2002年11月29日,自治区编办印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理站”更名的通知》,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所”更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承担的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等职能交由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承担。
2003年3月5日,自治区人事厅复函同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5月14日,自治区人事厅复函同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现有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2006年5月31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管理科、放射环境监督管理科、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科3个正科级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地区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管理;对伴有辐射设施事故应急响应,参与事故处理;负责本地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上报和对从事辐射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协助海关对放射性物质、设备、废物的进关检查。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4名;领导职数站长1名(正处级),副站长1名(副处级);科室领导职数3正。
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和有关配套法规进行管理。
3。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
2006年7月31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明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加挂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牌子。调整后的机构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3名,其中工勤人员1名,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主要负责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承担各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环境专业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环境保护信息化网络、环境保护基础数据库、环境保护应急指挥系统、通讯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与其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2007年10月30日调整全额预算事业编制为15名。
4。自治区环境保护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