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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治区级环境保护机构与队伍(第3页)

2001年12月20日,自治区科研院所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宁夏环境保护研究所改革转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自治区环境保护研究所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站所分离。宁夏环境保护研究所改制为企业性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名称仍为宁夏环境保护研究所,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设计、环境产品认证等工作。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从宁夏环境保护研究所分离出来,直接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管理,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由自治区编办重新核定事业编制,按照国家二级站规范管理。

2002年8月8日,自治区编办印发《关于不再保留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研究所牌子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研究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不再实行站所分离,环境保护研究所牌子不再保留。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仍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所属处级事业单位,专司环境监测职能,不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原核定的51名事业编制维持不变。

5。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2004年3月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成立宁夏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其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5年11月30日,自治区编办印发《关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加挂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牌子的通知》。挂牌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增加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和突发性污染事故处置等职责。

2006年7月31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综合技术室、生态室、信息室、大气与物理监测室、水与固体废弃物监测室、室内空气监测室7个正科级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监测技术规范,参与制定全区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全区环境质量监测,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储存环境监测数据资料。负责全区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和处理设施监督监测,掌握其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和健全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动态技术档案,进行工业污染源评价,及时提供监测结果。负责全区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管理,负责全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承担全区放心食品菜篮子基地及主要污染灌区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和环境监测质量研究。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50名。其中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少于38名,配备工勤人员的编制不得多于5名。领导职数:站长1名(正处级),副站长2名(副处级);科室领导职数7正7副。原加挂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牌子不再保留。

6。自治区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宁夏沙坡头治沙技术研究中心)

2006年5月31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更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挂宁夏沙坡头治沙技术研究中心牌子,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管理技术科2个正科级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管理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组织中卫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环境与资源的监测,保护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负责中卫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界线范围的勘测和立标工作。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自治区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5名。其中配备工勤人员的编制不得多于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科室领导职数2正2副。

7。宁夏青铜峡库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02年6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宁夏青铜峡库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

2003年7月21日,自治区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成立宁夏青铜峡库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与计划,完善管理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适度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2006年5月31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宁夏青铜峡库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宁夏青铜峡库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管理青铜峡库区自然保护区。组织青铜峡库区自然保护区环境与资源的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负责青铜峡库区自然保护区界线范围的勘测和立标工作。负责建立青铜峡库区自然资源档案。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1名(副处级)。

2006年10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3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宁夏青铜峡库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青铜峡库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交由青铜峡市负责。

2007年10月30日,自治区编办印发《关于宁夏青铜峡库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撤销后调整事业编制的通知》,同意将原宁夏青铜峡库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6名全额预算事业编制调整给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所属事业单位。

8。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

2006年8月1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的通知》,同意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固体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固体废物管理的档案及相关数据库;管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转移(包括跨省转移)、交换、处置等活动;指导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公众交出或者执法部门查获并需要销毁的危险化学品,并对收集、转移、处置全过程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承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审批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6名,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四、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正厅级,政府组成部门)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08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设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9年4月10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职责调整:

1。将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4。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自治区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拟订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自治区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3。承担落实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订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自治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负责提出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7。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8。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自治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9。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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