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自治区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1。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设10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科技标准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环境监测处、污染防治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和机关党委。核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50名。厅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2010年6月,自治区编委印发《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增加行政编制的通知》,同意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增加行政编制5名。增加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编制56名。
2014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明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取消和下放的职责:取消、下放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增加的职责:增加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职责。增加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的职责。加强的职责: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和参与宏观决策的职责。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协调监督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的职责。加强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生态保护管理的职责。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的职责。
内设机构:根据职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设10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科技标准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环境监测处、污染防治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及机关党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2016年6月,自治区编办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部分内设机构名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意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内设污染防治处更名为水环境管理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更名为大气环境管理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更名为土壤环境管理处,并对有关处室职责作出相应调整。
2017年9月15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同意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由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承担的“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许可”等行政职能剥离划归土壤环境管理处承担。同意环境影响评价处挂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牌子,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由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承担的“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等行政职能剥离划归环境影响评价处(核与辐射管理处)承担。
(二)所属事业单位
1。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2009年10月16日,自治区编办印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增加10名聘用人员编制(在线值班、设备操作工勤岗位);调整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境监察总队内设5个科级机构,全额预算事业编制26名、聘用人员编制10名。
2011年6月30日,自治区编办印发《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部分事业单位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增挂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牌子,增加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等相关职责;增加全额预算事业编制8名。增设应急响应科、事故调查科两个科级机构。调整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临察总队(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内设综合管理科、环境监察科、排污费征收与稽查科、“12369”环保投诉中心、污染源监控中心、应急响应科、事故调查科7个科级机构,全额预算事业编制34名,聘用编制10名。
2013年10月30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部分所属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更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2。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2009年10月16日,自治区编委同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增加办公室、辐射监测科2个内设科级机构。调整后,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内设5个科级机构,全额预算事业编制21名,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5正3副。
2013年8月20日,自治区编办同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增设放射性废物管理科,增加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2013年10月30日,自治区编办同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更名为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
2017年9月15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后的通知》,同意将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剥离划归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承担,将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更名为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3。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2009年10月16日,自治区编委批准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内设3个科级机构,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8名,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3正3副。
2013年1月17日,自治区编办同意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内设办公室、环境宣传科、环境教育科、环境信息科4个科级机构,科级领导职数4正4副。
2015年1月30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部分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同意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不再挂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牌子,不再承担环境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等相关职责;同意撤销环境信息科、环境宣传科、环境教育科,设置环境宣传教育科,办公室更名为综合科,核销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和2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调整后,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全额预算事业编制9名,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科级领导职数2正2副。
2009年,自治区编委同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增加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0名、聘用人员编制10名(主要用于辅助监测和工勤技能岗位);同意内设的信息室更名为环境信息与统计室,增加质量控制室、自动监测室2个内设科级机构,增加科级领导职数2正4副。调整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设9个科级机构,全额预算事业编制57名、聘用人员编制10名,处级领导职数1正3副、科级领导职数9正11副。
2011年6月30日,自治区编办批准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增加副站长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调整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处级领导职数2正3副(书记、站长各1名,副站长3名)。
2013年8月20日,自治区编办同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增设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排放核算室,增加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增加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设10个正科级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0正12副。
5。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2009年10月16日,自治区编委批准同意给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增加全额预算事业编制6名、聘用人员编制30名(主要用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焚烧、运贮、设备操作等工勤技能岗位和一般性技能岗位);增加副主任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内设办公室、管理科、技术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4个科级机构,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正8副。调整后,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内设4个科级机构,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7名、聘用人员编制30名,处级领导职数1正3副,科级领导职数4正8副。
2013年8月20日,自治区编办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同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更名为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相应增加化学品环境管理相关技术服务职责;同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增设化学品环境管理科、电子废物管理科,增加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同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办公室更名为综合科、管理科更名为危险废物管理科、处置科更名为固体废物管理科、技术科更名为重金属污染管理科。调整后,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内设6个正科级机构,科级领导职数6正8副。
2013年10月30日,自治区编办同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更名为自治区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9月18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同意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由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承担的“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许可”等行政职能剥离划归土壤环境管理处承担,将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更名为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2009年10月16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设立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环境评估科2个科级机构;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0名、聘用人员编制2名(主要用于工勤技能岗位);核定主任领导职数1名(正处级)、副主任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正2副。主要职责: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的技术审查工作;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7。自治区宁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2010年6月13日,自治区编委会议研究同意设置自治区宁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2010年6月24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确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协助查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及督查。督查重点污染源、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落实情况。参与环境执法稽查。核定全额预算编制10名;核定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1名(副处级)。
2011年6月30日,自治区编办同意自治区宁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设办公室、督查科2个内设机构,核定科级领导职数2正1副。
2013年1月17日,自治区编办同意给自治区宁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增加全额预算事业编制2名、聘用编制1名;同意其内设的办公室更名为综合科,督查科分设为督查一科、督查二科,增加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调整后,自治区宁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设综合科、督查一科、督查二科3个正科级机构,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3名、聘用编制2名,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科级领导职数3正3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