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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地市级环境保护机构与队伍(第2页)

2010年5月,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石嘴山市环境监察支队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2014年12月,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大武口区、惠农区环境监察大队均为参照加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三)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

1977年5月5日,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正式成立。1985年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编制30人,内设机构大气、水土、生物、噪声、放射、技术管理等科室。1989年内设科室调整为综合室、行政办公室、自动监测室、仪器分析室、生物室、化学分析室、物理监测室。1999年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三定方案”调整内设机构为中心化验室、污染源监测室、综合室、办公室、大气监测室。2005年按照监测功能调整内设机构为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污染源监测室、大气自动监测室、综合室。2011年6月再次调整内设机构,设置水环境监测室、大气自动监测室、污染源监测室、噪声监测室、质量控制室、综合业务室。2017年5月撤销污染源监测室和综合业务室,成立技术综合室和办公室。

2019年12月,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更名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23名。

三、吴忠市环境保护机构与队伍

(一)吴忠市环境保护局

1978年10月,银南地区行政公署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批准成立银南地区环境保护办公室,规格副处级,隶属于银南地区计划建设处。核定编制5名。1989年8月31日,银南地区行政公署编委会批复,银南地区环境保护办公室更名为银南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局,规格副处级,隶属于银南地区行政公署,核定编制5名。1995年,《银南地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确定银南地区环境保护局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工作机构,列入政府工作机构序列。1996年6月2日,银南地区行政公署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准环境保护局升格正处级单位。内设办公室和综合技术管理科。核定编制7名(局领导3名)。1998年8月27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银南撤地设市,原银南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吴忠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吴忠市环保局)。内设办公室、综合科、污染控制科。核定编制10名。局领导3名,其中局长1名(处级)、副局长2名,科级职数3名(正科)。2005年3月28日,利通区环境保护局与吴忠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办公。同年7月21日,吴忠市编委会批复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内设办公室、开发监督科、污染控制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法制宣传教育科、三产科;核定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处级领导1正3副,科级5正(含1名总工程师)3副。

2009年12月24日,吴忠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建设项目管理科、环境污染控制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核定吴忠市环境保护局编制15名。2015年4月22日,市政府再次调整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内设办公室、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科、污染防治控制科、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监督科,核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18名,局领导1正3副,科级职数4正4副。

2019年1月,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核定行政编制20名。

(二)吴忠市环境监测站

1978年,成立银南行署环保办公室,同时设立环境监测站,隶属于行署环保办公室,属于国家环境监测网三级站,承担环境监测职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数据依据。1985年10月3日,银南地区编委会核定地区环境监测站编制31名。1998年8月27日,银南地区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吴忠市环境监测站,核定事业编制25名,实有22人。2005年3月28日,吴忠市利通区环境监测站与吴忠市环境监测站“合署统一”办公。2006年4月13日,吴忠市机构编委会核定吴忠市(利通区)环境监测站事业编制36名,其中财政全额预算18名、定额补助18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7名);实有37人。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3副(含总工程师1名)。2010年11月23日,吴忠市机构编委会明确市环境监测站为吴忠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4名,其中全额预算18名、定额补助16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4人、后勤人员不超过2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

(三)吴忠市环境监察支队

1985年10月3日,银南地区编委会批准成立银南行署排污收费监理站,为隶属于地区环保办公室的科级事业单位,承担排污收费和污染治理职能。1992年12月1日,银南行政公署同意银南行署排污收费监理站更名银南地区环境监理站,性质、编制不变,增加行使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污染源等职能。1998年8月27日,银南地区环境监理站更名吴忠市环境监理站;核定事业编制10名。2002年12月31日,吴忠市机构编委会批准,吴忠市环境监理站更名为吴忠市环境监察支队,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经费形式、主要职能不变。2005年3月28日,利通区环境监察大队与吴忠市环境监察支队合署统一办公。2006年4月13日,吴忠市机构编委会核定市环境监察支队(利通区环境监察大队)事业编制27名。2010年11月23日,吴忠市机构编委会核定市环境监察支队事业编制28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明确市环境监察支队为吴忠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科级事业单位。

2015年7月28日,吴忠市机构编委会核定吴忠市环境监察支队为市环境保护局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同时挂吴忠市环境应急中心牌子;核定事业编制28名,核定领导职数支队长(副处级)1名、副支队长(科级)2名;内设机构副科级职数4名。

四、固原市环境保护机构与队伍

(一)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1984年4月,成立固原地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固原地区计划经济处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为科级)。1985年10月10日,设立固原地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1986年9月,设立固原地区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处,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4名。撤销地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1987年9月,成立固原地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处,撤销地区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处。1990年11月,将固原地区行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处分设为地区行署城乡建设处和地区行署环境保护办公室。1991年1月,撤销固原地区环境保护办公室,设立固原地区环境保护局,为正处级单位。1996年7月,固原地区环境保护局与固原地区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下设环境保护科编制5名。1998年11月,设立固原地区环境保护局,为正处级单位,下设环境保护科。

2002年11月,固原地区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固原市环境保护局。

2004年8月,《固原市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市政府设环境保护局,内设办公室、科技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污染防治与环境统计科、规划与项目管理科、农村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科。

2015年2月,固原市环境保护局内设办公室、科技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科)、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科、农村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科、规划与项目管理科,行政编制10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2017年5月,固原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环境评价与法规科、大气与辐射环境管理科、水环境与规划项目管理科、土壤与生态环境保护科。人员编制不变。

2019年1月,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核定行政编制15名。

(二)固原市环境监察支队

1988年12月,固原地区正式成立了固原地区排污收费监理站,为科级事业单位。1990年11月,固原地区排污收费监理站更名为固原地区环境监理所,编制4名工作人员。

2002年,固原地区环境监理所更名为固原市环境监察支队,隶属固原市环境保护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人员20名。

2006年,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原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方案的通知》和固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原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固原市环境监察支队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20名,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员额数的75%;管理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员额数的15%;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员额数的10%。

(三)固原市环境(生态)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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