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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地市级环境保护机构与队伍(第3页)

固原市环境监测站成立于1984年11月19日,原名为固原地区环境(生态)监测站,核定编制人数18人,级别为副处级事业单位。

1985年10月,固原地区环境(生态)监测站划归固原地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将副处级机构调整为科级。1993年11月,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复成立了固原地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与固原地区环境(生态)监测站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2002年,固原地区撤地设市后,固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将原固原地区环境(生态)监测站更名为固原市环境监测站。同年12月,批准固原地区环境监测站编制人员20名。

2004年8月3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固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固原市环境监测站为固原市环境保护局直属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人数20人。工作职责主要承担固原地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生物多样性监测、固体废物监测、转基因生物监测、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城市生活污染源监测以及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环境技术咨询、环境监测技术仲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管理、环境监测人员培训、环境监测技术交流等业务。

2006年5月30日,固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固原市环境监测站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编制人员20名。其中,领导职数3人(站长1人、副站长2人),专业技术人员17人。

2011年5月9日,固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固原市环境保护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固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开招聘环境监测编制外工作人员实施方案》,首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环境监测编制外工作人员3名。

2018年,在政府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固原市环境监测站内设7个业务科室(行政办公室、综合技术室、质量控制室、环境信息统计室、生态室、预警预报室、监测室)。

五、中卫市环境保护机构与队伍

(一)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1984年10月,中卫县城乡建设局下设环境保护股,承担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任务。1985年4月,成立中卫县环境监测站,股级事业单位,编制6名,与环境保护股一套人马两个牌子。1989年4月成立中卫县环境保护办公室,科级单位,与县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环保办公室主任,设1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1992年2月,县环境保护办公室与县城乡建设局分开办公。县环境保护办公室内设政办股、环境监理站、环境监测站。1995年1月,增设农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所和城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所。1996年10月,县环保办公室更名中卫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直属部门。2002年10月,中卫县环境保护局与县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更名为中卫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

2004年4月28日,中卫撤县设地级市,辖2县1区,原中卫县境改设沙坡头区。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原中卫县环境保护部门的基础上成立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处级级别。局机关内设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科、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科、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保护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等5科室,下辖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环境监测站2个科级事业单位。

2014年,在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增设环保岗位,10月,成立中卫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工业园区环保分局,并将市环境监察支队机构规格从正科级升格为副处级。

2019年1月,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组建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核定行政编制12名。

(二)中卫市环境监察支队

1992年2月,中卫县环境监察机构成立。1993年,中卫县被国家环境保护局列入全国100个环境监理试点县之一。2003年,中卫县撒县设市。2004年11月,中卫市编委批准成立中卫市环境监察支队,为中卫市环境保护局所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机构编制10名,其中支队长1名(正科级),副支队长1名(副科级)。2014年,中卫市工业园园区环保分局成立,将中卫市环境监察支队机构规格从正科级升格为副处级。2015年4月,中卫市编委批准中卫市环境监察支队增加“突发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职能,增加全额预算事业编制4名、副支队长职数1名,增加后的中卫市环境监察支队共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8名,核定支队长1名(正科级)、副支队长2名(副科级)。

(三)中卫市环境监测站

1985年4月,中卫县委批准成立了中卫县环境监测站,行政级别为股级事业单位,与中卫县环境保护股合并“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建站初期编制人员仅有6人,其中技术人员只有3人。

2004年,中卫市成立,8月,环境监测站在原中卫县环境监测站的基础上组建中卫市环境监测站,为中卫市环境保护局直属全额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数10人。内设有办公室、综合技术室、大气监测室、水质监测室和自动监测室。2015年4月,环境监测站增挂中卫市环境信息服务中心、中卫市应急监测中心两块牌子,增加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环境质量信息发布职责,增加全额预算事业编制5名,副站长1名,增加后核定编制人数共计19名,其中站长1名(正科级),副站长2名(副科级)。

六、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机构与队伍

(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2010年12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编委)研究并提请自治区十届党委2010年第36次常委会会议审定,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设立环境保护局。

2011年1月,自治区编委印发《关于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对宁东基地规划区主要承担环境保护规划、宏观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职责,并根据授权委托,承担宁东基地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需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直部门审核、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宁东镇行政区划内包括排污收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等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全部由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承担。

2011年8月,自治区编委《关于设置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支队的通知》同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挂“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监察支队”牌子。2011年7月,自治区编委核定宁东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编制5人,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兼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1名(副处级)。

2013年4月,自治区编委会议研究同意给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监察支队)增加全额预算事业编制3名。确定其主要职责:负责拟定宁东基地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基地内各项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基地企业和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监管;负责基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基地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监察支队与环境监测站

2011年8月,自治区编委《关于设置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支队的通知》同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设立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监察支队。核定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编制5人,调整聘用人员4人,支队长由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和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监管等环境监察工作。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环境信访及投诉事件受理、办理等工作。

同意设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监测站,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1正(副处级)、2副(科级),内设综合科、业务科。主要职责: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达大气、地表水、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噪声监测任务;承担宁东地区矿山、工业污染源以及医院、学校、服务行业废水、废气、废渣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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