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9日,环保部办公厅转发监察通知,要求宁夏查处部分医药制造企业及“两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区环境保护厅研究责令银川、石嘴山、吴忠市环境保护局依法逐一查处,限期整改。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2005年投产至2012年2月,产生氰化钠包装桶647个,放置贮存库中,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双锁保管、双人转移、双本账”制度,区市两级公安、安监、环保部门严格监管。企业寻求处置单位和办法无果。2011年宁夏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正式运行,区厅与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督办,将存放47个氰化钠包装桶一次**由宁夏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企业逐步关停维生素B12生产线,减少氰化钠使用量和危险废物产生量。
2015、2016年,全区落实环保部要求,依法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马铃薯淀粉等“十小”企业,2015年取缔12家,2016年取缔34家。两年取缔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21家、豆粉加工厂1家、小造纸厂1家、小电镀厂2家、小塑料厂及其他企业21家。“十小”企业大多位于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家庭小作坊,人员环保意识淡薄,巩固取缔成果难度大;有的地区对取缔企业断水断电,未拆除设备,取缔不彻底。
2015年初,媒体曝光渝河跨界水污染。渝河发源于六盘山西麓,全长47。1千米,出境隆德县入甘肃静宁县葫芦河—渭河,系黄河三级支流,流域面积481平方千米。保障沿线隆德11万多人生产生活用水。隆德县2015—2017年集中治污,参与环境督查540多人(次),封堵排污口27处,关闭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企业13家、河道采矿场5家、机砖厂9家,建成全县59家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1件,移送法院4件。2017年受理回复“12369”环保投诉51起(其中网络投诉23起),收缴排污费54。3万元。县工业园建成日处理1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在主河道建壅水坝1座、混凝土溢流堰32道,建柳谷坊土堰54道、旁路蓄水净化池12处。实现全流域综合治理。
2016年11月,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反馈平罗太沙工业园区制药等企业污染严重,平罗县和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环境监管责任不到位、工作不实,未能有效解决企业污染治理问题。区党委书记石泰峰及市县领导到园区督导整改,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68份,立案查处56起,罚款545。75万元;停产整治企业5家、查封扣押设备10家、行政执法约谈20家、关停“小散乱污”企业32家;追责问责16人,平罗县常务副县长、环境保护局局长和生态区管委会负责人分别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国电宁夏分公司英力特煤业公司经区政府批准2009年进入沙巴台开矿,2014年投产。2016年1月14日,环保部约谈贺兰山自然保护区采矿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决定2017年6月20日起保护区煤炭、砂石等133处工矿企业依法关停退出,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市政府与自治区林业、国土、环境保护厅先后与矿负责人协商、约谈近10次并送达文件,口头答应同意,不签合同,国有企业负面效应严重。同年9月14日,区政府召开保护区现场环境整治推进会,要求该矿9月20日起拆除设施;9月25日,市分管领导赴北京与国电集团公司领导沟通,同意整治;9月30日国电宁夏分公司施工队进场拆除地面设施,10月30日国电集团公司致函自治区人民政府,承诺落实自治区环保生态建设部署,回撤井下设备,做好沙巴台煤矿关闭退出工作。
整改企业“散、乱、污”违法问题。石嘴山市红果子工业园集中各类企业12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77家。以冶金、冶金炉料、煤基碳材、化工建材为支柱产业,其中碳化硅和铁合金污染环境为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重点问题。2018年6月2日,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督察红果子工业园,发现企业“散、乱、污”问题反弹,污染环境问题突出。6月5日,区党委书记石泰峰到园区调研督办,要求依法从严惩处拒不整改偷排废水废气企业。石嘴山市开展整治“小、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关闭污染企业41家,拆除生产设备53套,清理固体废物1万余吨。依法取缔霄华工贸公司;立案查处诺力环保新材料公司、罚款30万元,责令停产整改。园区环境污染追责问责13人。
2016年,国家环保督察办公室向宁夏反馈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污染环境和侵占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1293亩问题。银川市四套班子领导及市直部门人员进驻园区整治68家企业,详细排查涉水、气、土污染问题,梳理分类、立查立改。违法侵占保护区的21家企业停产,2018年8月底前完成拆迁;立案处罚达源再生资源开发公司等8家污染企业,罚款100万元;关停取缔无合法手续违法生产经营企业15家,提标改造合法经营企业16家。截至2018年7月5日,清运保护区内渣土5。04万吨、废铁8。86万吨、油污323吨,清理路面5。35万平方米,拆除围墙3930米、厂房3。06万平方米、办公用房1915平方米,恢复生态植被511。5亩。追责问责,银川市及灵武市纪监委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5名正副处级、3名正副科级干部分别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查处案件中,不同时期和区域案件种类呈现不同程度的变化。
初步调查,以查处环境行政案件不同违法领域分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及其直属执法单位2000年前后主要集中查处“取缔关停十五小”污染企业;2006年查处违法违规领域分布较均衡;2011—2015年违反环评法规、未批先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件比例高(见表6-3-1)。
按照全区各级环保执法部门立案结案及处罚幅度分类:2012年全区立案341件,结案338件,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件;行政处罚罚款421。0339万元。被处罚单位未提出听证要求及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案件全部落实。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238件。区环境保护厅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件,市、县环境保护局336件。其中:银川市77件、灵武市7件、石嘴山市4件、平罗县232件、吴忠市4件、青铜峡市2件、固原市3件、中卫市5件、中宁县2件。
2013年全区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01件,其中自治区级立案24件、结案15件;全区行政处罚罚款313万元,向社会公开22件。
2014年全区立案318件,下达处罚决定书279件,结案198件。其中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及申请行政复议1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0件;区本级立案35件,结案24件。全区行政处罚罚款663。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开247件。全区移送公安机关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起,公安机关受理1起,法院判决污染环境罪案件1起,入刑1人。
2015年全区立案563件,结案393件。其中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及申请行政复议7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0件,无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案件;区本级立案34件,结案34件。全区行政处罚罚款2645。19万元,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538件。
同年全区各级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4件,罚款176。27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10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65件;移送行政拘留10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3起。积极运用配套办法办理案件。
2016年,全区环保大检查和清理工业园区企业环保工作,执行连日处罚案件3件、计罚金额218。75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5件,停产限产36件,移送行政拘留14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起。
2017年12月,全区环保整治中停产限产环境污染企业88家。其中:银川市25家(停产9家、限产16家),石嘴山市26家(停产26家),中卫市34家(停产9家、限产25家),宁东基地3家(停产1家、限产2家)。
全区2016年立案553件、结案414件,2017年立案815件、结案453件(见表6-3-2)。
三、典型案例
1。大武口电厂冲渣废水淹浸农田事故
1986年3月10日,大武口电厂冲渣废水淹浸大武口乡西大沟和沙湾两处农田(自流灌溉条田和洪漫地)2200亩,承包农田11个生产队、503户、2040人生产、生活直接受害;淹浸邻近明水湖农场农田800余亩,造成经济损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会同区计委、经委、农业厅、电力局等单位人员察看事故现场,环保、农业、电力及乡政府人员组成调查组经过4天调查显示:大武口电厂1号机组1985年11月经自治区批准投产,缓解供电紧张局面,投产仓促,静电除尘器带病工作,输灰系统马尔斯泵未达到正常运行水平等,事故频发,设计部分环保设施未坚持“三同时”规定造成污染危害。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1986年6月21日第八次常务会议决定:大武口电厂冲渣废水淹浸农田造成经济损失实行一次性赔偿,小麦和水稻2880亩不能适时播种,减产经济损失345886元,石嘴山市负担三分之一,即115128元,其中赔偿明水湖农场90062元、大武口乡辖村25066元;大武口电厂负担三分之二,即230758元,电厂转交大武口乡按规定支付受害单位。
2。石嘴山电化厂氯气泄漏事故
1988年3月25日,石嘴山电化厂发生一起氯气泄漏事故,污染环境,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调查显示:乌海化工厂检修后带短路接地线合闸,引起系统瞬间电压降低造成电化厂301供电线路电压突然下降,动力系统63台设备停转,泵前压力升高,冲开水封,电解槽4支氯气管被顶歪,导致大量氯气外溢,电化厂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恶化。但氯气泄漏已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了毗邻石嘴山钢厂职工身心健康和生产经营活动。电化厂领导防范措施不力、管理不严,造成事故,决定电化厂赔偿石嘴山钢厂经济损失和职工住院费用5768。32元。鉴于该厂1976年投产后长期未彻底解决排放泄漏氯气污染环境问题,责令其1988年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3。石嘴山火车站铁路专线停靠装运垃圾车皮事件
1995年8月,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人员发现石嘴山火车站及企业专用铁路线停靠98辆车皮装运垃圾4500吨。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调查,分别向区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自治区领导批示要求查处,国家环境保护局将事件发函报告国务院办公厅。铁道部决定给予装运转移垃圾的郑州铁路局所属西安分局等责任单位每车皮罚款500元,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要求全路采取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宁夏秦川工贸有限公司液氯泄漏事故
2000年6月20日15时,宁夏秦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宁县康滩乡马某某为本公司运送液氯,途经中卫县常乐乡倪滩村附近,发现液氯泄漏,便将泄漏瓶抛在杨下公路至常乐乡倪滩村羊圈沟约2千米处,开车逃离。事故损害中宁县城关镇、城郊乡、柔远乡、东园乡、常乐乡五乡镇9398亩农作物及225株树木,直接经济损失39。66万元,属特大污染事故。6月27日,中卫县公安局将事故责任人马某某抓获归案,依法处理;宁夏秦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暂向事故受害人赔偿损失费15万元。
5。宁夏西夏集团啤酒三厂环境违法案
1999年3月10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局下达治理项目。宁夏西夏集团啤酒三厂(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以下简称“啤酒三厂”)列入自治区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排污单位,限期2000年底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该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排放废水COD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违反《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规定。2001年8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8000元。啤酒三厂未履行处罚决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002年2月26日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申请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200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主动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提出书面异议。城区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13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罚款8000元;执行费2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啤酒三厂于4月18日前将罚款交代收银行。
6。宁夏东方企业环境违法案
1999年下半年,东方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开工建设6台铁合金炉。其中2台12500千伏安铁合金炉分别于2001年9月15日和10月8日建成投入生产,4台17500千伏安铁合金炉正在建设。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2002年3月19日、4月29日现场调查和审查,证实东方企业违反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02年7月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正在建设4台17500千伏安铁合金炉停止建设,已投产2台12500千伏安铁合金炉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处罚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第40条和国家《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003年1月8日申请城区(更名兴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兴庆区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环境保护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200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主动履行。被执行人限期内未履行,亦未提出书面异议。同年2月24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停止4台17500千伏安铁合金炉的建设;停止2台12500千伏安铁合金炉生产;罚款10万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03年5月6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宁夏东方企业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缴纳罚款。
7。宁夏多维泰瑞药业环境违法案
2005年3月3日、4月2日,银川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监察多维泰瑞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年产600吨泰乐菌素、年产1万吨盐菌素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银川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水质分析,排放超标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永二干沟。经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查,多维泰瑞药业违反国家《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2005年4月2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向多维泰瑞药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年产600吨泰乐菌素项目和1万吨盐菌素项目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
8。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