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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监察执法(第2页)

自2008年起,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连续5年在全区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企业实施了挂牌督办。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生产经营单位1093家,查处环境污染隐患279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07份,督促按期整改107家,整改率100%;下达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114份,收缴罚款526万元。

7月10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了全区“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郝林海副主席对2008年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结合宁夏实际,重点围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在全区工业企业集中区、旅游风景区、城市噪声功能区,组织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矛盾纠纷百日督查”“旅游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城市施工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集中整治”“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环保后督查”等5大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同时,对高速公路、铁路、机场、国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自治区50大庆主会场、分会场周边地区的高污染企业、影响旅游风景区环境的采矿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

截至2008年11月底,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78849人次,检查企业6409家次,立案查处违法排污企业71家,限期治理企业79家,关停取缔各类环境违法企业207家,查出环境隐患问题279项,挂牌督办企业32家,关停、搬迁企业26家,下达限期整改企业通知书107份,下达处罚决定书114份。全区所有的饮用水水源地均已划分了水源地保护区,其中,已经政府审批的27个,正在论证的4个。各地均编制了《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了水源地保护措施。银川市正在对水源地进行勘察、登记,实施勘界打桩等保护措施。

2009年,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强化环境执法手段,加大夜间和节假日期间监督检查的力度,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电石、铁合金、造纸、重金属等行业进行集中整治,全区共出动环境执法监察人员36000多人次,立案查处违法企业43家,关停取缔19家,排查污染矛盾纠纷1497件,追缴排污费1400万元。

4月,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宁夏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重点巩固2008年整治工作成效为目标,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开展集中整治;开展钢铁行业和涉砷、铅企业专项检查,对重点排水沟沿线制药、食品、化工、造纸等重污染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截至2009年底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3。6万人(次),立案查处违法排污企业43家,关停取缔各类环境违法企业19家,发放排污许可证5434家,99家重点监控企业实施了在线监控,并与自治区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同时,全年追缴排污欠费1400余万元,年征收排污费突破1。26亿元目标。

2010年,全区环境监察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全年共出动环境执法监察人员33162人次,检查企业12808家,立案查处违法排污企业70家,依法取缔关闭12家,45家区控污染源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同时,开展了“城市扬尘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出动环境执法监察人员9713人次,对1983家建筑施工场地进行了检查,行政处罚157家(次),整治合格企业1453家,施工噪声投诉率同比下降20。1%。在自治区宁洽会和中阿经贸论坛及国庆期间,全区共办理信访案件4300件,接待群众来访211批354人次,办结率99%,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

4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总结了2003年以来全面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所取的经验和成效。部署安排了2010年工作重点: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涉及铅、镉、汞、铬和金属砷等重点污染源;整治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城填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情况;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检查被取缔关停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情况。

2011年,开展环保专项执法监察行动10次,重点整治了火电、医药、化工、危险废物、重金属等行业,重点排查了中宁石空、贺兰暖泉等工业园区,累计出动环境执法监察人员37122人次,排查企业12568家(次),立案查处企业40家,督察环境违法案件195起,148家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

3月2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铅冶炼、铅蓄电池和再生铅回收企业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全面彻查铅冶炼和铅蓄电池行业环境违法问题,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不符合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的,一律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未办理有关许可证件的,限期补办,逾期未办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或关闭;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不合格的,一律给予关停处理;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符合国家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的炼铅工艺和设备一律淘汰;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的企业,要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重点排查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理污泥,督促企业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生产量、转运量、处置量及去向,定期向地方环保部门和城建部门报告。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排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旁路铅封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对偷排、超标排放、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压脱硫电价。

5月1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中卫市重点涉水企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共抽查企业5家,超标排放企业2家,占检查企业数的40%。在线监控数据异常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异常企业4家,占检查企业数的80%。对平罗金海昊通工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核查。责成平罗县环境保护局按照《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加强环境监测,严防铅冶炼二氧化硫及铅粉尘污染,确保二氧化硫和粉尘达标排放。

2012年,集中开展了涉重金属污染企业、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企业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等专项执法监察,全区共出动环境执法监察人员23881人次,检查企业9572家次,排查各类建设项目853个,立案查处环境违法企业29家。对全区28家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排放情况进行了执法监察,在新闻媒体通报结果。全年共受理群众投诉3473件,办结率100%。

6月15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在媒体上公布了污水处理厂名单。同时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实施限期整改。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其中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2013年,开展环保专项执法监察11次,出动执法人员15440人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8家。其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5次,出动执法监察人员3729人次,检查企业404家,建筑工地195处,餐饮服务业827家。对全区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采取了定期抽查、突击检查。完成了重点企业有效性审核工作。全区“12369”环保举报热线共受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3759件,办结率99。7%。启动了全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项目,完成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升级改造,完善了污染源“一厂一档”数据库。

6月4日,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地下水污染问题;集中开展了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行业污染问题;全面排查整治了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2014年,重点开展了“铸盾亮剑”执法监察专项行动,全区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共出动执法监察人员35000余人次,检查企业5609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23件。对全区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采取了“三不三直接”(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听汇报和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监督监察。开展了环境风险源专项检查,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877人次,检查涉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153家。对28家国控重点污染企业欠缴排污费情况进行了公开曝光,追缴排污费1081。7万元。全区“12369”环保热线受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3574件,办结率100%。

严肃查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的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脱硫改造情况;制定了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情况;提出了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情况;制定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

对涉重金属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开展了“回头看”,督促当地政府推动重点企业搬迁入园管理,实施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相结合。对停产整治企业,严格验收标准;对在产企业,加强特征污染物监测;对在建企业,加强了日常巡查,对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放废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能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了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了一批严重污染园区和企业。

2015年,全区环境监察部门按照“整顿一批、治理一批、约谈一批、问责一批、挂牌督办一批、依法查处一批”的要求,排查企业5678家,完成整改企业1962家;对369家违法企业立案查处,罚款2700万元。全区限期治理企业1016家,停止建设34家,停产整顿243家,关停取缔72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14家。组织开展了工业园区执法检查、银川周边恶臭气体扰民专项执法检查。对1365个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督查,督促整改37个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18家企业29个问题,完成整改17家27个问题。稽查补缴排污费4500万元。

2016年,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察12次,出动执法监察人员35804人次,检查企业7987家次,排查整治餐饮服务企业2281家,追缴排污费508。9万元,督促整改环境问题2586个,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497件,罚款2709万元,实施按日计罚3件,查封扣押10件,限产停产103件。与22个县(区)签订秸秆禁烧责任书,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联防联控责任体系。与国土、农牧、林业签订《自然保护区环境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合作协议》,建立了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联动执法机制。首次启用无人机开展环境执法监察,对重点区域实施昼夜巡查监管。

2017年,完成了中央环保督查整改任务23项,476件转办件全部办结。同时在全区开展了异地交叉执法,全年共出动执法监察人员3953人次,检查企业727家,发现环境问题1105个,对140家违法企业756个环境违法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罚款2441万元。加强了日常执法监管,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17600余人次,检查企业6600余家次,实施行政处罚758起,罚款8922万元,其中按日连续处罚10起,查封扣押43起,限产停产企业88家,移送行政拘留28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0起。加强了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推进“绿盾2017”专项行动,对9个自然保护区125处人为活动地进行督查。抽查畜禽养殖企业15家,督查饮用水水源地23次,查处违法建设项目70家。

2018年,完成了国务院督察组移交的1339件群众信访投诉件。全区14个自然保护区共排查人为活动点位2616处,保留和完成整治2594处,完成率99。2%。组织开展了大气、水、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秸秆焚烧等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全区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污染源5530家,行政处罚1028起,按日连续处罚6起,罚款3103。2万元,查封扣押71起,移送拘留案件19起,涉嫌污染犯罪案件移送16起。

二、违法行为查处

1993年7月17日,全国人大环委会、国务院环委会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安排全国环境执法大检查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环保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活动的通知》精神及“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企业活动的通知》,在全区组织开展了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活动。7月2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召开了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地区和固原地区“两市”“两地”环境保护局长紧急会议,全面部署安排了环境执法大检查活动。

大检查活动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林业局、法制局、公安厅、监察厅、农业厅、水利厅、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外贸局、商业厅、司法厅、畜牧局、环境保护局、《宁夏日报》、宁夏电视台,《中国环境报》宁夏记者站等单位配合,组成检查团,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对环境违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199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1994年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任启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立志带队,自治区人大财经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畜牧局、农业厅等部门组成执法检查团,对各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检查,遏制污染反弹,取缔关停非法排污企业。依法查处了一批“土炼焦”“小炼铅”、滥挖甘草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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