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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监察执法(第3页)

1996年8月12—19日,自治区副主席任启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立志、自治区主席助理于革胜率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大财经委、政府办公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局、法制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局、乡镇企业局、水利厅等部门,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平罗县、盐池县、中卫县、隆湖开发区、青铜峡库区、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废水和废气污染、交通噪声和建筑噪声污染、城市油烟和锅炉煤烟污染、自然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破坏等问题。

1997年3月,自治人民政府下达了《依法取缔关停15种重污染小企业的决定》,对各地贯彻执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12月3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监察、公安、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等部门对已关停的“十五小”企业,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断电、停水、停止银行贷款。对拒不执行的企业,实行强制查封,拆除并捣毁其违法生产设备,关停取缔了一批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十五小企业。

1999年8月2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与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联合查处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石嘴山日盛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综合母液污染黄河案件。经调查,该项目未经区、市环保部门验收,擅自开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主体工程建设未配套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造成生产过程中综合母液等工业废水直接排入黄河,严重污染了黄河水体。同年4月3日,石嘴山日盛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再次发生氯气泄漏安全事故,造成宁夏恒力钢铁集团及周边厂区空气污染。经环保部门现场监测,空气中氯气含量0。952毫克立方米,超标9。5倍。对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责成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日盛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以及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加倍征收排污费,并报请石嘴市政府依法下达了关停通知书。

2000年6月12—2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7月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通报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超雄通报了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7月21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黄超雄副主任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了《关于依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7月3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启动了全区“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按照国务院六部委《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召开了全区“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时任自治区主席助理郝林海、政府副秘书长严军对宁夏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了详细的部署和动员。

5月3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区迅速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了专项行动查处工作重点。一是环境违法企业、生态破坏事件、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人。二是各类已达标的工业污染源,特别是造纸、化工、建材、冶金、酿造等重污染行业以及偷排,自行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已实施停产治理但却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已超过缓期期限仍未采取减排和达标措施的企业;小炼焦、小炼铅锌、小炼油等“十五小”死灰复燃企业;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违法新建污染严重的项目;危险化学品污染问题;黄河以及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湖泊水污染问题。三是自然保护区内各种违法开发建设问题;违反国务院禁令,继续采集加工、出售发菜、麻黄草及其他野生药材的问题;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采矿,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问题;重大工程建设未履行环境管理手续,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问题;机场、公路周围焚烧秸秆严重影响正常运行的问题。

6月6日,各地集中力量对辖区排污单位逐个进行了排查,在排查中,对一般违法行为通过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方式进行了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程序进行了立案。截至6月30日,全区各地排查污染企业1500多家,出动执法监察人员5000多人(次),对100多家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了批评、教育、警告和处罚。对53家严重污染企业下达了停产、停电、加收排污费等处罚决定,查处了一批已达标但因各种原因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停产治理了一批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以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违法新建污染严重的小项目等。取缔、关闭了一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企业,立案查处5家严重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收缴罚款8万元。

6月25日,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自治区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自治区分管环保工作的主席助理张来武同志担任组长,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局长邸国卫、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刘璞、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学军、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艾矛担任副组长,下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厅、经贸委、林业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区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公布了专项行动举报电话,召开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专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7月18—2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厅、经贸委、计委、林业局组织成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组,对灵武、中卫进行了检查。

7月29日—8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监察组对自治区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督察,提出了整改的意见建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落实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对全区38家造纸企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取缔整改通知。10月17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公开了全区严查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和查处结果。

2003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取缔关停了全区5000吨以下草浆造纸企业,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在中卫县召开的全区造纸企业污染治理现场会精神,督促20家限额以上的造纸企业加大环保治理力度。峡光纸业、美利纸业、宇华纸业等12家造纸厂完成了黑液及综合废水治理,中卫第二造纸厂等5家企业完成停产治理,惠农宁浙造纸厂、固原三营造纸厂成功实现了转产。截至当年5月31日,全区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000多人次,公开曝光了全区十大环境违法案件。

2004年4月4日,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对博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万吨粗铅冶炼项目、隆丰铅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8万吨粗铅冶炼项目、德昌有色金属责任公司年产6万吨粗铅冶炼项目、开元配件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粗铅冶炼项目等4家未批先建项目,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4月26日,吴忠市经委联合银南供电局对上述4家企业采取了断电措施。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令上述企业停止生产。5月7日,吴忠市经委下发了《关于对吴忠宏远有色金属冶炼公司等3家企业粗铅冶炼项目限期整改的通知》。

200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把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的重点。一是对银川市周边噪声扰民的70多家施工单位进行了严厉处罚。二是对175家排污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排查。通过排查,发现银川市周边有27家企业超标排放废水,21家企业超标排放废气,7家企业噪声扰民,78家企业没有申报排污许可。自治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决定,要求尽快申报排污许可证,依法排污、达标排污。并对无污染治理设施的33家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安装治污设施。三是在全区组织开展了“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专项整治。当年查处46家小企业。其中:小造纸8家,小炼油4家,小铸造7家,小扎钢10家,小电镀4家,小冶炼10家,小煤窑1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2家“十五小”企业依法关停取缔。对21家涉及放射源单位和122个使用、运输、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进行了严格的检查清理,对未办理安全许可证的涉源单位,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

在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石嘴山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全国九大环境违法案件。8月26—29日,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改委、监察部、电监会和《中国环境报》《经济日报》等媒体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石嘴山市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清理整顿。11月国家监察部陈昌智副部长暗访了石嘴山三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对石嘴山市整改落实三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6条意见和建议,要求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2006年3月8—11日,国家四部委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石嘴山电石、铁合金、焦炭三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回头看”,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石嘴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现场查阅了企业用电情况、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随机抽查了20家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情况。3月11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宁夏荣盛集团元光铁合金有限公司、宁夏荣盛集团银北铁合金有限公司、宁夏大地冶金有限公司、平罗永亨冶金有限公司、宁夏日盛化工集团、宁夏惠冶镁业有限公司等8家环境违法企业下达了环境监察通知,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治理任务完成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后,经政府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对宁夏日盛化工集团提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停产治理决定,工业废水氨氮的治理纳入市政府整治计划。3月1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电石、铁合金、焦炭、金属镁企业和燃煤电厂及造纸、化工、制药、生物发酵、石油炼化、纺织印染行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3月14日,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召开了全区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生产经济分析会,传达了国家联合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并就我区高耗能企业生产与环保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凡不符合国家政策和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4月24—2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中华环保世纪行—宁夏行动”组委会,对全区城乡水源地保护、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区域水环境控制、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城乡固体废物处理、工业园区“三废”处置以及火电、冶金、水泥、化工等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进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对9个工业园区76家企业进行了严查。

9月23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对下列10家污染严重企业挂牌督办:吴忠市水泥工业责任有限公司,宁夏华维纸业有限公司,中卫市天德纸业有限公司,吴忠市强胜化工(糠醛)公司,贺兰兄弟彩兴化工有限公司,宁夏裕农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鑫尔特公司,红寺堡开发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耐特镁业有限公司。同年10月3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还对石嘴山市**沟水源地5家养殖场和拌和站依法取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2007年5月28日,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部署安排了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了“拉网式”排查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4537人次,检查企业3587家,立案查处367家,结案244起,关闭企业104家,停产限期治理企业159家。

7月30日—8月3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银川市、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对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核查的宁夏伊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银美亚染化有限公司、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宁夏丰友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多维泰瑞制药有限公司、宁夏伊斯兰地质造纸厂、石嘴山第二污水处理厂等9家进行了重点核查,并责成当地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监管。

2008—2010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全区组织开展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严查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严查工业企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向农村蔓延,全面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环境优美乡村和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改善农村“脏、乱、差”的环境现状。

1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通报了金海昊通工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金海昊通工贸有限公司建成并投产的5万吨粗铅项目与平罗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不符,建设项目性质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申报,试生产期间均未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月20—25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红柳、双马、麦垛山、石槽村、金凤区5家煤矿企业进行了现场督察。

同年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联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开展了环境应急演练,模拟聚丙烯装置着火引起硫化氢气体泄漏事故。在此基础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全区开展了百日安全环保大检查活动。

2013年9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保部对望远工业园区、红果子工业园区、滨河工业园区、暖泉工业园区和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了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同年11月29日,环保部办公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了部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通报2013年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函》。

2014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和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年度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了全面稽查;组织各地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绿色护考”专项执法行动,全区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5万人次,检查企业5609家次,查处违法企业374家次,立案处罚企业(包括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停产整顿)300家(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79份,公开曝光企业9家,挂牌督办企业5家,处理处罚违法企业95家,关停企业3家,责令停产企业110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环境案件7起。

2015年2月11—1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银川市分别召开了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全区环境监察工作会议,对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全方位排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得不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重点检查。

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严厉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2016年6月13—15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中卫市、中宁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基地环境整治、涉重金属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督查。康滩、沙坡头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企业或建设项目尚未完全关闭或搬迁,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排污行为,水源保护区标识设置不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基地环境整治、涉重金属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监察工作基础薄弱,日常监管频次不足,监察行为不规范,工作档案不健全,存在环境安全隐患。9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合监管执法机制,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组织查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协调处理跨区域重大污染纠纷。

2017年2月21日,对环保部挂牌督办的宁夏精英鲁西化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了现场督查,责令该企业加快整治。2月24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印发了《专项行动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有违纪问题的,同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相关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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