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因地制宜推动垃圾焚烧处理建设。实施农村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或处理)、县处理”的主体模式,建立环卫清扫保洁、垃圾转运处理、运营维护机构队伍和运行体系,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统筹处理利用。加快消除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长效治理机制。到2020年,实现全区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达到85%,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50%以上,全部达到清洁焚烧标准。银川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基本消除。
九、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努力构建西北生态安全屏障,着力打造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
(一)划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积极推进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立法工作,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到2020年,严格按照已经批准并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完成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纳入全国“一张图”管理,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开展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建设,建成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评估考核和监督执法。
(二)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深入排查自然保护区内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重开发、轻保护等自然生态破坏行为。完善人类活动清理整治台账,确保排查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治到位,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实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违法建设项目零存在,实验区人类活动符合要求,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明确、边界清晰、功能区科学合理、管理规范。
(三)制定实施生态治理和修复计划
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治理和修复计划。开展危险病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治修复。开展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拉网式排查,实行清单式、台账式管理,对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别实施合理退出机制。2020年10月底前,开展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实施矿山生态治理和修复,到2020年,基本完成贺兰山、六盘山、罗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重点治理区的恢复治理工作,矿山地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率达100%;盐池县形成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全面推行草原禁牧制度,加大禁牧封育等治理措施,对沙化退化草原进行改良。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充分利用退耕还林政策,对严重沙化耕地进行摸底排查,做到应退尽退,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将15°~25°耕地和移民迁出区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严禁将永久基本农田列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实施黄河禁渔期制度。到2020年,实施退耕还林5万亩,退化草原改良20万亩,人工饲草地建设20万亩;草原改良面积达800万亩,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56。5%;向黄河、泾河、沙湖等重点河湖增殖放流经济鱼类3000万尾。
(五)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
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力推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快全域造林绿化步伐,统筹推进荒山荒漠、平原绿洲、城乡通道、河湖沟渠造林绿化,构建生态廊道。实施六盘山重点生态功能区降水量400毫米以上区域造林绿化工程,每年完成新造林及改造提升65万亩,实施六盘山水源涵养林、引黄灌区生态防护林两个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加强生态修复型人工增雨和防雹设施能力建设,打造中国六盘山地形云催化科学试验示范基地。实施引黄灌区平原绿洲绿网、南华山外围区域水源涵养林、同心红寺堡文冠果生态经济林等建设提升工程。到2020年,完成营造林任务350万亩。其中,人工造林284万亩,封山育林66万亩,森林面积达到1182万亩。
(六)实施重点防沙治沙工程
加快实施重点防沙治沙、防护林工程,努力增加沙区林草植被,增加林草覆盖率,建立完备的防风固沙体系,加快沙化土地治理,控制局部沙化扩大趋势。抓好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和三北工程精准治沙重点县建设。组织实施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点项目,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促进生态修复与治理。
(七)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坚持“南部治理、中部修复、全面预防、重点监督”的水土流失防治思路,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以坡耕地整治、淤地坝除险加固等措施为主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三北工程黄土高原综合治理林业示范项目等一批生态经济型、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突出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持续增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继续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除险加固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重点工程建设。到2020年,全区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56%以上,水土流失面积下降到1。5万平方千米以下。
(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十、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建立统一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管执法、统一督察问责的“四统一”工作职责。完成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健全市、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提升全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际需要,统一建设大气、水、土壤、声、自然生态、重点污染源、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预报预警体系,开展生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风险防控,基本建成全区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和监管融合平台,全面客观反映全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状况。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市、县级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生态环保责任体系建设
完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绩考核办法,强化政绩考核中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等指标约束,对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出现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完善决策过错认定、问题线索移送等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配套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督察,督察整改情况作为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推动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激励。
坚持财政投入与攻坚任务相匹配,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建设运营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拓展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完善绿色发展长效投入机制,加大财政、价格、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撬动社会资本支持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促进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社会化运作,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明确生态环保领域主体责任,积极推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竞争性分配,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区、市、县三级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统筹整合既有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支持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全面修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相适应的内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大气、水、土壤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加快建立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三区三线”分类管控、开发强度管控和责任分级管控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执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建设环保法庭,合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强化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人才智力支撑
加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人才队伍建设,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自治区人才规划,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建立污染防治攻坚战战略智库,健全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强化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吸收和开发利用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开展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突出环境问题成因分析,推广一批能源节约、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新技术,突破一批资源综合利用、湖泊湿地污染防治、生物发酵行业异味污染治理核心技术。
十一、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
坚持问题导向,层层落实责任,全面抓好中央环保督察、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回应社会关切,以整改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一)及时高效完成转办问题整改
(二)高质量完成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严格对照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逐项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全力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分析环保督察整改情况,及时解决督察整改中的重大问题,实行领导干部包抓重点问题工作机制,狠抓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坚持依法整改、科学整改,合理运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环境污染行为;同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层层加码,严禁“一刀切”,确保环保督察整改成效经得起检验。
(三)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对不符合整改时序进度要求的相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等方式,督促抓好环保督察整改;对存在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问题的,责成其主要负责人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严肃问责;对组织整改不力、存在突出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责任人不得列为提拔对象,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最低等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监督,严肃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四)建立环保督察整改长效机制
各地级市党委和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以及履行环保职能职责的区直相关部门每年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专题报告环保履职情况。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时,要将环保督察整改情况作为一项专题进行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政协常委会通过提案、委员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同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的监督。对环境质量下降、群众反映集中的重点环保问题,由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专项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