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遍推行,粮食主产区测土配方施肥普及率川区达到90%以上、山区50%以上;全面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地面积达到85%以上。
加强乡村工业污染治理,农村工业污染治理达标率达到100%。
加快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沟、渠、路绿化率达到90%以上,庭院、庄点绿化美化率达到80%以上。
开展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创建50个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场)”、10个国家级“生态乡镇(场)”,建成15个自治区级、5个国家级“园林镇(场)”,建成50个自治区级、10个国家级“生态村”。
三、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农村环境保护
(一)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染防治
加强生活垃圾治理。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总结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垃圾处理方式,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置。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垃圾处理场。偏远山区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处理”的方式进行。加大对农村垃圾运输设备的投入。
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实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示范工程,逐步推进县城污水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中心乡镇或村庄采用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沟塘等方式处理。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的村镇要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处理。人口聚集的村庄要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对“农家乐”的环境监管,连片开发的“农家乐”,要建设生活、餐饮污水集中治理设施。
(二)切实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加大农药、化肥污染防治。综合采用管理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扎实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准确掌握全区农业面源污染情况,做好农业面源污染的长期监测工作,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加快农业节本增效技术推广应用,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等技术,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合理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业发展,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和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规模化养殖场、集中养殖区,必须建设污染集中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对分散养殖户,引导科学划定养殖区,探索有效可利用的办法进行处理。大力推广生态化养殖方式。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畜禽粪便加工或大型综合利用厂,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扶持,提高加工能力,净化农村环境。
加强农村新能源开发建设。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推广“多位一体”(畜禽舍、厕所、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沼气、秸秆等)能源生态模式。在农户分散养殖畜禽的区域,以村为实施单元,集中连片推广“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加快农村卫生厕所建改,改善农民人居环境。集中养殖区域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加大土壤环境质量监管。认真做好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和治理技术研究,重点抓好重金属污染土壤及农药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示范基地等,创建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土壤监测及监管,严格限制粮食主产区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对农膜定点收集和综合利用,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减少地膜对土壤的污染。大力开展农业标准生产,推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加强资源开发监管。坚持开发与治理并重,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新开发的矿山、旅游景点等要坚持“谁开发、谁投资、谁治理”,合理划分开发范围。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国土、林业、旅游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开发与保护协调推进。
加强生态体系建设。坚持山、水、田、林、路、园统一规划,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封则封;坚持人工干预与自然修复相结合,进一步做好荒山、荒滩、荒地治理和湿地保护工作,加大工业用材林、特色经济林、防风固沙林和农田林网体系建设。按照“村庄森林化、沟渠林荫化、庭院庄园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构筑以区域绿化为主体,路域、水系绿化为框架,乡村绿化美化相配套的带、片、网相呼应的生态绿化体系。加快生态环境体系建设,提高农村绿化覆盖率。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壤退化,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和土地损毁。
加大农村工业污染防治。优化农村工业布局,强化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把农村工业发展同小城镇规划建设结合起来,加快推进农村分散企业向园区集中,对污染实行集中防治。加强农村环保监管,提高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加大农村工业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
(四)深入开展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
把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作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以创建“生态乡镇(场)”“环境优美乡镇(场)”“园林镇(场)”“生态村”活动为内容,深入实施“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引导和推动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生态环境良好的乡镇、村,率先实现“生态乡镇(场)”“环境优美乡镇(场)”“园林镇(场)”“生态村”目标,辐射和带动全区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
四、强化措施,构建农村环境保护良性运行机制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编制《宁夏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和《宁夏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围绕各地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重点,科学编制农村环境保护规划。2010年底前各乡(镇)、村全面完成规划编制。坚持高起点区域布局、高标准建设发展的原则,农村环境保护规划与农村经济社会、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庄建设等规划相衔接、相协调。依据规划总体要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层层落实到部门或单位,确保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确保影响农村居民健康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建立“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机制,逐年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20%外,自治区财政每年再安排4000万元,用于农村环保和整治,并逐步建立投入增长机制,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各市、县(区)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积极探索多元化农村环境保洁机制,逐步解决保洁经费不足的问题。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投工投劳,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改革农村环保设施管理使用方式,实行招投标办法和财政补助的方式,吸引愿意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提高农村环保设施的使用率。
(三)构建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
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加强与区内外各大高校及科研院所的联系协作,加大对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农村废弃物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土地修复技术、清洁能源等新技术、新项目的研究推广,不断提高农村环境管理水平。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适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强化农村环境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体系,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乡(镇)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环保工作,逐步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加强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能力和农业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宁夏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县(区)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市、县(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监督管理。禁止不符合区域环境功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逐步清理搬迁农村地区有污染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五)加大农村环保宣传教育
五、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和机构建设,为推进我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机制,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目标责任制,将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村,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不断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环保、发改、农牧、财政、建设、水利、卫生、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机制。
(二)加强检查考评,落实目标任务
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研究制定各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县(区)和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生态乡镇(场)、环境优美乡镇(场)、园林镇(场)、生态村给予最高30万元、最低5万元的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或乡(镇)、村,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任追究等办法,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建设工作。加强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责任制、招投标制、参与制、报备制、县级财政报账制、公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充实环保力量
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各乡(镇)、村要明确相关综合办事机构或岗位来承担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村、组环保人员可实行兼职,构建县、乡、村、组四级农村环保工作网络,扎实做好农村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管理。积极探索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环保分片管理派出机构。
2010年2月2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宁政发〔2012〕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