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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第12页)

第二十一条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维护法治统一。

第二十二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行综合执法,促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第五章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四条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二十五条完善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地区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六章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健全、完善和落实好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须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决策前均应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三十八条凡涉及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内容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全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及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确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卫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形势。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出席,邀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

(三)研究部署政府工作中的发展战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四)研究政府党组建设和政府系统党的建设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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