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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第14页)

第十章执行落实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对既定的工作目标、措施和确定的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市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及市人民政府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政府决策,

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政府决策。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政府决定。

第六十二条负责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同时,由政府督察室负责,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分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视情向各县(区)、各部门通报。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各厅局统一安排部署或者下发公文、签订责任书,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的事项;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全市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党组会、常务会、市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民生实事落实情况;

(六)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七)“市长信箱”、人民网地方留言板、“互联网+督查”、政府网站等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

通过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四条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应急管理

第六十七条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健全应急值守联动机制,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六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值班值守责任,严格按照节假日值班带班分类要求,认真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加强值班管理和督促检查,强化信息报告时效性和主动性,对发生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改进文风、请示报告、公务接待、新闻报道、待遇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八条禁令”精神,以及中卫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贯彻执行,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第七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备纪律,市长与常务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市长出访、出差和休假,按照相关规定,需提前3天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报备;副市长和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向市委书记、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市委书记、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第七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卫政发〔2018〕74号)同时废止。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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