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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十八(第1页)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二十八

释观三十六物 释四意止观 结定果 出仙豫王杀 婆罗门事 释四谛义 释三苦义 释四谛有漏无漏义 释八苦义

圣行品之第二

复次善男子菩萨摩诃萨(至)除去皮肉唯观白骨。

案。僧亮曰。第二明定门也。有八段。第一总观身。有三十六佛。第二移观。观四色觅我不得。第三观手足支节相柱。为观转明。第四见一切皆青也。此观始成故。第五诸佛现而复隐。令其思而易观。第六观心。是则前观身后观心具三。意止二。既已具。则四亦具也。故第七结堪忍地。第八明既得胜定。必能为物破戒也。此先明身意止也。以人人多于身中计有净也。此即第一观也。宝亮曰。第二门有五段。四念观即四也。第五结果。此下观身无我。

复作是念骨色相异(至)即得断除一切色欲。

案。僧亮曰。伏断鲜净之欲也。因色起欲未尽下形貌等三。皆因色起也。僧宗曰。第二移观四色。觅我不得也。

复作是念如是骨者(至)二姿态欲三细触欲。

案。僧宗曰。第三观也。

菩萨摩诃萨观青骨时(至)青黄赤白鸽等色光。

案。僧宗曰。为观转明。是以第四观青。则一切皆青也。

菩萨于是一一诸光明中(至)光中诸佛忽然不现。

案。僧亮曰。抱疑来久见像。便问。忽然不见者。观道未明。不答而灭也。僧宗曰。第五诸佛现而复隐。令其思而易观也。宝亮曰。第一身念处观也。

复作是念或识是我(至)犹如流水亦复非我。

案。僧亮曰。第二心念处观。

复作是念若识非我(至)当于何处而生贪欲。

案。宝亮曰。第三法念处观。

若被骂辱复于何处(至)则堕地狱畜生饿鬼。

案。僧亮曰。领佛不答之旨。乃观识求我。又不可得观出入息。或是我者。有息则生。无息则死。观之直是风性。亦复非我息。以风多风。乃四大合成而一性。非我和合。亦无复作是念。悉无有我者。得无我空。见第一义。则见世谛也。僧宗曰。或息是我者。第六即是心意止观也。但见生灭念念流谢。岂有一神常而不灭耶。何处当有受骂辱者。此明无我。但见众法我心自息也。宝亮曰。第四明受念处观也。

菩萨尔时作是观已(至)是故名为住堪忍地。

案。僧亮曰。结定果也。僧宗曰。堪忍地者。第七结果。谓三地也。三地菩萨。修十二门种。得忍度成就。既能安心忍理。故能于事不起嗔也。宝亮曰。第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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