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实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属地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进一步强化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建立统一监测、统一预警、统一防治的联防联控体系,实行限排、限产、停产、交通管制等应急减排措施,实现主要污染物协同控制、污染源综合治理,打赢蓝天保卫战。(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加快水环境污染防治。全面取缔直接入河湖工业企业排污口,完成渝河、葫芦河、清水河、泾河、茹河生态综合治理工程。2018年年底前,完成13条重点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建设,基本达到Ⅳ类水质。到2020年,黄河干流宁夏段Ⅲ类水体比例保持在100%。(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扩容提标改造,实现所有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处理,所有工业园区建成污水处理厂,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一级A排放。落实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疏通水系等综合措施,有效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到2020年,5个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2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构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依法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开展城市供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取缔饮用水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实施城市应急水源建设,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供水水源地进行替换。实施农村集中饮水巩固提升和提质改造工程,确保取水口、供水管网、水龙头水质“三达标”。(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一)实施净土行动
深化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控网络,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实施污染土地治理和修复。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原工业用地转为农业生活开发利用土地调查评估制度。加强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推广垃圾焚烧发电等处理模式,建成五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推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培育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电石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加大历史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力度,统筹规划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加强渣场等堆存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构建宁东煤—电、煤—煤化工、煤—电—高载能产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形成源头预防、过程严管、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建设西部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科学管理新模式。
(十二)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体制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推进统一履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体制改革,进行综合管理、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健全县级环境保护机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职责的具体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决策机制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监督等制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主体、事项、权限、程序和责任,约束决策行为。建立决策实施跟踪制度,全面评估决策执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政府法制办,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四)健全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政绩考核办法,强化政绩考核中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等指标约束,对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出现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考核。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健全决策绩效评估、决策过错认定、问题线索移送等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配套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委、考核办、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审计厅、统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发展绿色金融,完善绿色发展长效投入机制,加大财政、价格、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建立生态立区资金投入持续增长机制。完善水、电、气阶梯价格制度,深化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政策确定矿业权占用费标准。探索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绿色发展投资基金,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挥环境保护产业基金和国土绿化基金带动示范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促进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社会化运作,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物价局、金融工作局,宁夏国税局、银监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六)健全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保险、证券、担保、基金等产品和服务,争取绿色金融改革试点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对绿色生态项目的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建立完善环境信用体系,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探索建立能源消耗量、煤炭消费量、节能量水权等交易制度,实施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再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排污者依法纳税、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保监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七)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强化财政资金的统筹整合,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投入力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全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引导流域上下游市级政府间实施补偿。到2020年,实现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耕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八)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完善鉴定评估管理、技术支撑、资金保障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诉讼和赔偿资金管理。形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加大空间规划管控、立法管控、风险管控力度,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督察问责、监管处罚力度,保障生态立区战略顺利实施。
(十九)加强空间规划管控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实施“三区三线”分类管控、开发强度管控和责任分级管控制度,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权属和人类活动调查,制定综合整治修复和实施保护规划,实行差异化的资源消耗、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等政策,明确征占用生态用地禁限目录,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新增开发建设项目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考核,引导人口、生产力布局向沿黄生态经济带和银川都市圈集中,形成定位清晰、功能互补、集聚开发、分类保护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到2020年,国土空间开发强度不高于6。57%。(责任单位:自治区规划办、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加强环境立法管控
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全面修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与生态立区战略不相适应的内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大气、水、土壤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完善节约资源能源、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等重点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建立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制定促进绿色消费、低碳出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等方面政策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人大法工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一)加强环境风险管控
强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严格控制沿黄生态经济带、生态功能区、黄河干支流、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风险,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全过程环境风险管理示范区。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加强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废旧放射源等集中收集和专业化处置。完善自治区、市、县(区)、园区四级预警应急网络,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气象、地质等生态环境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安监局,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健全环境保护督察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围绕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况,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督察。督察整改情况作为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党委督查室,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三)强化执法监督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登记制度。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监管执法,加大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损害必罚。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执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建设环保法庭,合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强化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2018年底前,重点行业企业、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国家、自治区联网,实现“网眼监控”。(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四)强化社会监督
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定期通报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推动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激励。利用主流媒体宣传生态立区战略实施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优势,做好线下舆情处置和线上舆论引导工作。有序引导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鼓励群众监督举报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环境保护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六、强化生态立区战略实施的组织保障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生态立区战略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人大、政协加强生态立区立法、执法检查和民主监督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加强对生态立区战略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审计,强化工作作风,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考核办,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产业人才、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自治区人才规划,加大培养培训力度,打造生态立区战略实施的骨干力量。建立生态立区战略实施智库,健全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强化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吸收和开发利用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技术,推广一批能源节约、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新技术,突破一批资源综合利用、湖泊湿地污染防治、生物发酵行业异味污染治理核心技术。(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七)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投入,统筹整合专项资金,稳定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金。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明确生态环保领域主体责任,积极推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竞争性分配,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区、市、县三级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统筹整合既有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支持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改革顺利推进。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和水平的考核评价,创新污染治理激励政策,建立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